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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應對因災情、疫情等突發事件引發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異常波動,保持市場價格基本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第二條應對價格異常波動事件應本著快速反應、綜合調控、屬地管理、依法行政的原則進行。
(一)快速反應原則。出現價格異動事件時,必須在第一時間作出反應,第一時間作出預警,第一時間向上級報告,第一時間啟動預案。
(二)綜合調控原則。針對價格異動的不同情況,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輿論等手段,調節市場,平抑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三)屬地管理原則。突發性價格異動事件發生后,物價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的領導下,采取切實可行措施,做好價格穩定工作。省物價局將對突發性價格異動事件進行必要的指導、協調和督查。
(四)依法行政原則。在應對突發性價格異動事件中,必須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辦事。出臺價格干預措施、動用價格調節基金,要嚴格遵守相關規定。查處價格違法案件,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三條應對價格異常波動工作要嚴格遵守應急值班制度、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價格干預措施和從重處罰規定的特別審批制度和價格信息通報制度。
(一)應急值班制度。根據價格異動事件的警情級別,實行一般價格異動、較大價格異動、重大價格異動三級值班制度。一般價格異動警情實行一般價格異動值班制度,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確保有足夠的人員值班,實時監控市場價格和接聽價格舉報電話。較大價格異動警情實行較大價格異動值班制度,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確保有足夠的人員值班,實時監控市場價格和接聽價格舉報電話;8小時工作時間以外,安排專人值班,監控市場價格和接聽價格舉報電話。重大價格異動警情實行重大價格異動值班制度,24小時確保有足夠的人員值班,對市場價格進行全天實時監控,價格舉報中心保證價格舉報電話24小時暢通。
(二)價格監測報告制度。各級物價部門要切實加強對市場價格異動情況的監測和預警,并根據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初步提出價格異動事件警情級別,建立相應的警情專報機制。一般價格異動警情實行一周一報或一周兩報;較大價格異動警情實行兩天一報;重大價格異動警情實行一天一報或根據情況具體確定上報時間和次數。專報機制啟動后,各報告單位必須按照規定的時間報告。
(三)價格干預措施和從重處罰規定的特別審批制度。根據市場價格異動事件的事態發展,省物價局將及時制定和調整適應不同級別警情的價格干預措施和從重處罰規定預案,并報省政府批準后備用。在緊急情況下,由省物價局報請省政府同意對已放開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采取限定差價率和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調價備案制度、限量供應等措施,對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采取從重處罰規定。
(四)價格信息通報制度。全省物價系統要加強信息溝通,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將有關價格和市場情況報告省物價局,經匯總整理后,分別上報省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時反饋或通報各地物價部門和省政府有關單位。
第四條本預案適用于下列三種情形
(一)一般價格異動警情。指僅在個別市、縣范圍內發生,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服務)多數為實行市場調節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品種,平均價格漲落幅度超過正常情況,群眾的消費心理發生恐慌,造成市場秩序出現混亂,不加以控制則有可能繼續惡化的情形。
(二)較大價格異動警情。指在全省多數市、縣范圍內發生,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服務)多數為實行市場調節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品種,平均價格漲落幅度超過正常情況,群眾的消費心理發生恐慌和非理性行為,造成市場秩序出現混亂,對社會經濟活動和群眾生活秩序已產生不良影響的情形。
(三)重大價格異動警情。指在全省范圍內,價格異常波動的商品(服務)已涉及到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關系國計民生及人民生活必需品的品種,平均價格漲落幅度超過正常情況,群眾心理極度恐慌,行為失控,產生了搶購等較為嚴重的非理性行為,造成市場秩序混亂,對社會經濟活動和群眾產生嚴重影響的情形。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成立陜西省物價局應對價格異常波動事件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物價局局長擔任,副組長由省物價局其他領導擔任,成員省局各處室及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第六條省局應對價格異常波動事件工作領導小組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實施應對價格異動事件預案,提出實行價格干預措施和從重處罰的具體規定;
(二)根據市場價格形勢,認定價格異動事件警情級別,報請省政府決定實施和終止有關應急預案;
(三)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動用價格調節基金的有關政策建議,經省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四)組織對全省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五)完成省政府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各類預案
第七條一般價格異動警情的預案
(一)發生價格異動警情后,應立即啟動應對價格異動工作預案,價格異動地的物價部門相關人員要迅速各就各位,掌握情況,分析判斷警情,提出應急措施意見,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物價部門報告。上一級物價部門應對出現價格異動地區的價格預警和應急工作進行及時指導,必要時派員進行實地幫助指導。
(二)啟動一般價格異動警情的價格監測報告和值班制度。價格異動地的價格主管部門在規定上報日16時前,將商品(服務)價格異常波動情況、價格異常波動原因、價格走勢及對策建議等向當地政府及上一級應急領導小組報告。價格異動地的物價部門在8小時工作時間內,安排人員值班,監測市場價格,接聽價格舉報電話。如遇緊急情況,則啟動較大價格異動警情值班制度。
(三)迅速召開新聞會,公布有關價格法律法規政策,重申各項處罰規定;通報政府對事件所持的立場、態度及將采取的措施;提醒經營者要加強自律,遵紀守法;對群眾的價格舉報,價格異動地的物價部門要及時調查取證,對確屬價格違法的,堅決依法實施處罰,并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形成震懾警示的高壓態勢,防止價格異常波動擴大、蔓延;對不構成價格違法的,給予提醒、告誡、勸阻,防止其跟風漲價,推波助瀾。
第八條較大價格異動警情的預案
(一)出現較大價格異動警情后,迅速啟動較大價格異動警情的監測報告制度和值班制度,安排相應的值班人員。
(二)啟用價格干預措施和從重處罰規定的特別審批制度,報請省人民政府批準對部分實行市場調節價格的商品和服務采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對囤積居奇、哄抬物價等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采取從重處罰規定。
(三)按法定程序動用價格調節基金平抑價格。
第九條重大價格異動警情的預案
(一)啟動重大價格異動警情的監測報告和值班制度,安排相應的值班人員。
(二)提請省政府報請國務院在我省采取臨時集中定價權、部分或者全部凍結價格的緊急措施。
第四章預案啟動
第十條出現價格異常波動情況,由省局應對價格異常波動事件工作領導小組作出決策并啟動預案。
第十一條預案啟動的具體步驟:
第一步,省局應對價格異常波動事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接到或發現價格異常波動情況時,立即開展應急工作,迅速掌握情況,準確判斷價格異常波動類型,提出應急措施意見,及時向省局應對價格異常波動事件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第二步,由省局應對價格異常波動事件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迅速召開應對工作領導小組成員會議,研究分析判斷價格異常波動類型和趨勢,作出啟動應急工作預案的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