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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國以來,我國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先后經歷了一九五六年和一九八五年兩次大的改革。這兩次工資制度改革,在當時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是,由于未能建立起正常的晉級增資制度,加之工資制度本身也存在一些不足,使工資的職能難以充分發揮。經黨中央、國務院批準,在總結和吸收前兩次工資制度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機構改革和公務員制度的推行,對機關現行工資制度相應進行改革,建立符合其自身特點的職務級別工資制度(以下簡稱職級工資制),以利于進一步調動機關工作人員的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服務。
一、改革的原則
(一)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克服平均主義,建立符合機關特點的工資制度。
(二)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應根據國民經濟的發展,有計劃地增長,并在此基礎上建立正常增資制度。
(三)機關與企業、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工資制度。機關工作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要與企業相當人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大體持平,保持合理的比例關系。
(四)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應根據職工生活費用價格指數的變動情況定期進行調整,保障工作人員的實際生活水平不因物價上漲而降低。同時,將現行發放的工資外補貼納入工資。
(五)改革地區工資類別制度和津貼制度。根據不同地區的自然環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等因素,實行不同的地區津貼;對在特殊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實行崗位津貼。發揮工資的導向和激勵作用,鼓勵人們到邊疆、艱苦地區和艱苦崗位工作。
二、改革的基本內容
(一)實行職級工資制。
機關工作人員(除工勤人員外)實行職級工資制。其工資按不同職能,分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個部分。其中,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是職級工資構成的主體。
1.職務工資。
職務工資按工作人員的職務高低、責任輕重和工作難易程度確定,是職級工資制中體現按勞分配的主要內容。在職務工資標準中,每一職務層次設若干工資檔次,最少為三檔,最多為八檔(見附表一)。工作人員按擔任的職務確定相應的職務工資,并隨職務及任職年限的變化而變動。
2.級別工資。
級別工資按工作人員的資歷和能力確定,也是體現按勞分配的主要內容。機關工作人員的級別共分為十五級,一個級別設置一個工資標準(級別工資標準見附表一,級別與職務的對應關系見附表二)。
3.基礎工資。
基礎工資按大體維持工作人員本人基本生活費用確定,數額為每人每月九十元。各職務人員均執行相同的基礎工資。
4.工齡工資。
工齡工資按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每增加一年,工齡工資增加一元,一直到離退休當年止。
(二)建立正常增資制度。
為了使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有計劃地增長,保證新工資制度正常運轉,建立相應的增資制度。具體辦法是:
1.晉升職務工資檔次。
工作人員正常晉升職務工資檔次要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進行。考核優秀和稱職的,每兩年可在本職務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考核不稱職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2.晉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增加工齡工資。
工作人員隨職務、級別的晉升和工作年限的增長相應增加工資。工作人員職務提升后,按新任職務工資標準執行。
晉升級別的工作人員,均可相應增加級別工資。工作人員在原級別任職期間連續五年考核稱職或連續三年考核優秀的,在本職務對應的級別內晉升一個級別。副部長及以上人員,任職超過五年的,晉升一個級別。工作人員的級別達到本職務最高級別后,不再晉升。
工作人員隨工作年限的增長,相應增加工齡工資。
3.定期調整工資標準。
在正常晉升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的情況下,國家定期調整機關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根據城鎮居民生活費用的增長情況,適當提高基礎工資;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增長,定期調整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和工齡工資標準。
在建立正常晉級增資制度后,如遇特殊情況,國家可決定暫時凍結工資。
(三)實行地區津貼制度。
根據不同地區的自然環境、物價水平及經濟發展等因素,結合對現行地區工資補貼的調整,建立地區津貼制度。地區津貼分為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和地區附加津貼。
1.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根據不同地區的地域、海拔高度、氣候以及當地物價等因素確定。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標準,是將現行工資區類別補貼、地區生活費補貼、高原地區臨時補貼和地區性津貼等歸并,然后劃分為四類,各類標準在歸并的津貼、補貼基礎上再適當予以提高。建立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體現了不同地區在自然地理環境等方面的差異,是對艱苦邊遠地區現行特殊工資政策的改進和完善,更利于發揮工資的補償和導向作用。
2.地區附加津貼。
地區附加津貼,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活費用支出等因素,同時考慮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水平與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的差距確定。實行地區附加津貼,使不同地區的機關工作人員工資的提高與經濟發展聯系起來,允許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用地方財力安排一些工資性支出,用于縮小機關工作人員工資水平與當地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的差距,鼓勵機關工作人員為國家和本地區的經濟發展多做貢獻。地區附加津貼在一九九四年適當時候出臺。
(四)整頓津貼。
現行的津貼種類繁多,因此,在建立新工資制度的同時,對現行津貼進行整頓,合理的項目除按國家規定納入職級工資標準外,其余部分保留,不合理的項目予以取消。需要新建或提高標準的,按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在特殊崗位上工作的人員,仍實行崗位津貼。工作人員調離該崗位后,津貼即行取消。
(五)改革獎金制度。
實行職級工資制后,改革現行的獎金制度,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待具備條件時,對優秀和稱職的工作人員,年終發放一次性獎金。
(六)改革機關工人工資制度。
在實行職級工資制的同時,對機關工人的工資制度相應進行改革。根據機關工人的勞動特點,技術工人實行崗位技術等級工資制,其工資由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工資和獎金三部分構成。普通工人實行崗位工資制,其工資由崗位工資和獎金兩部分構成(見附表三)。
三、改革的有關政策
(一)機關工資制度改革,
(二)職級工資制的實施,要與機構改革和推行公務員制度相結合。這次機構改革中分流出機關的人員,參加機關工資制度改革。
(三)新錄用人員試用期工資另行規定。試用期滿合格的,及時確定其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
附表一:職務級別工資制工資標準表
附表二:級別與職務關系對照表
附表三:機關技術工人崗位技術等級工資標準表
(四)一九九三年九月三十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除組織批準留任的外),不實行職級工資制,參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增資水平,適當增加離退休費。離休人員原則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水平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扣除一定比例增加退休費(增加離休、退休費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實行職級工資制后離退休的人員,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行如下規定:
1.離休人員,按離休前本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之和計發離休費。
2.工作人員退休時,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百分之百、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適當比例打折扣后計發退休費。
3.在職人員提高基礎工資時,離退休人員按照在職人員提高基礎工資的數額增加離退休費。
4.在職人員根據國民經濟發展和企業相當人員的工資水平調整工資標準時,離退休人員可按調整工資標準的幅度相應提高離退休費。
(五)機關臨時人員工資待遇的提高,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六)特區工資制度改革,由特區人民政府提出具體方案,經所在省人民政府報國務院審批。
(七)結合公務員制度的實施,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的工資制度改革方案,由人事部會同外交部、財政部另行研究制定。
(八)這次工資制度改革的資金來源,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
四、組織領導
機關工作人員實行新的工資制度,是對現行工資制度的重大改革。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領導,統一認識,嚴格執行政策,實行總量調控,不得在國家政策規定之外,自行動用財力額外增加工資。各級人事、財政、銀行、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凡違反政策規定的,要嚴肅處理并追究領導者責任。同時,要切實做好機關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以保證機關工資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