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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要求: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礦產資源開采管理長效機制,進一步規范礦產資源開采行為。
(一)進一步規范采礦權審批管理。要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要求,設置和審批礦業權,嚴格礦產資源開采準入管理。對新設置采礦權的開采規模、開采期限、有償出讓方式、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責任落實、治理備用金繳納等情況,進行嚴格把關。凡不符合規劃、儲量不實、資源不能有效利用、不符合安全條件等影響當地生態環境、誘發地質災害等情況的,一律不予審批。進一步規范采礦權審批制度,制定和完善采礦權設置及申請、延續、變更、注銷和礦山閉坑等相關管理制度。
(二)進一步規范礦業權市場建設。采礦權出讓主體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讓方式采取以招、拍、掛為主,其價格必須經評估或者集體討論確定;前置條件設定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如確需協議出讓的,其出讓對象和協議價格必須公示,在公示期間如另有申請,必須進行招、拍、掛。采礦權出讓期屆滿或出讓儲量開采完畢,國土資源部門應依法收回采礦權,重新按法定程序進行有償出讓。繼續加大對工程性礦山的管理力度,防止發生借工程性項目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行為,維護正常的采礦權市場。全力查處無證開采、越界開采、破壞礦山生態環境等違法行為。
(三)進一步強化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嚴格按照國土資源部23號令的規定,樹立“發證必須登記,發證先登記”的意識,強化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經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具有法定權益和效力;不經登記的礦產資源儲量,不能劃定礦區范圍;采礦權人不辦理占用儲量登記的,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建設單位不辦理壓覆儲量登記的,不予審批建設用地。
(四)進一步落實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責任。要全面完成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按照“誰破壞,誰治理”的原則,落實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責任,簽訂責任書,編制保護與治理方案,明確治理責任,按不低于治理經費標準收取治理備用金;要積極探索廢棄礦整治新路子,把礦山生態環境治理與土地的開發、復墾和整理、城市規劃和園林建設等有機結合起來。加強礦山治理工程的復綠技術、復綠效果、治理經濟效益和有效管理體制,積極探索和建立治理工作新機制,形成安全隱患消除、周圍環境和諧、城市規劃相協調治理工作新路子。
(五)進一步建立和完善相關工作制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20*]28號文件和省政府[20*]62號文件要求,完善違法案件舉報制度、重大案件督辦和責任追究制度、聯絡員制度、信息交流制度、相關部門聯合執法制度、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度、違法案件快速反映和社會監督等8項制度。
二、整頓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階段(20*年1月-6月)
(一)3月底前,召開區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會議,認真貫徹“全省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會議”及《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和省政府《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施意見》精神,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理順工作職責,設立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建立違法違規案件督辦制度,全面部署落實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各項工作。
(二)4月中旬,各鄉鎮、街道和相關部門要按照《*區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實施意見》(黃政辦發[20*]123號)的要求,組織力量擬定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年度工作計劃。進一步深化、細化、量化各項工作,明確工作任務和目標,確定工作時間表,并將工作計劃于4月15日前報區整規辦。
(三)4月底,各鄉鎮、街道要梳理、查處無證開采、無選礦許可證的扎(碎)石廠(點)、越界開采、非法轉讓采礦權、破壞礦山生態環境、非法磚瓦窯等違法違規行為,并將查處情況登記造冊于4月30日前報區整規辦。區政府將統一組織有關部門及轄區內采礦權人進行自查自糾、限期整改,及時處理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四)6月初,區整規辦組織各成員單位,重點對發現的問題及整改措施落實等情況,進行一次聯合督查,并向區政府匯報督查有關情況,對典型案件進行曝光,并嚴肅處理。
(五)根據《關于開展全省礦產資源儲量登記工作驗收的通知》(浙土資辦[20*]6號)要求,進一步推動和夯實礦產資源儲量基礎管理工作,為新一輪礦產資源規劃的修編、實施和礦業權市場的規范管理提供堅實、可靠的礦產資源儲量基礎資料。
(六)開展20*年度礦山企業年檢工作。嚴格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加強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工作的通知》(浙土資發[20*]68號)和《關于開展20*年度礦山年檢工作的通知》(浙土資發[20*]91號)精神,重點檢查礦山企業是否編制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并按照方案實施開采。如礦山企業未達規定要求的,應立即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堅決予以關閉。
(七)全面檢查采礦權人履行法定責任、礦山設計、開發利用方案以及履行生態環境治理責任、依法繳納規費、儲量登記等情況,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提出處理意見后加以處理。
(八)清理、糾正和處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參與辦礦和礦政管理中違法批礦等違法違紀案件。對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采礦權審批、項目核準、生產許可、安全許可、環評審查、企業設立等各項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立即予以糾正。根據《關于開展采礦權審批管理工作清理檢查的通知》(浙土資發[20*]7號)要求,嚴格依法查處黨政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規審批、濫用職權、失職、瀆職行為。5月底前完成采礦審批管理工作的清理檢查,對整頓階段工作進行認真總結,并形成書面材料上報市整規辦。
三、總結驗收階段(20*年12月)
對已完成的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行自查、自驗,開展整頓和規范工作總結,迎接市整改辦驗收組對我區的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行考核驗收。
(一)自查、自驗工作。按照省政府規定要求,參照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考核驗收計分表,結合前階段所做工作,進行自查、自驗,對不足之處,及時整改和完善。
(二)開展總結工作。根據工作的進展情況,在20*年12月中旬向市整規辦報告自查、自驗工作總結,同時提出驗收申請。
(三)迎接市整頓辦驗收組對我區的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進行考核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