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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扶持我市企業發展,引導和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境內外上市,借助資本市場做優做強,決定設立企業上市補貼專項資金(以下簡稱上市補貼資金)。為規范資金的使用及管理,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行政區域內設立,于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且募集資金主要使用項目在我市的擬上市企業,均可按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申請上市補貼資金。
第三條各區市縣政府、先導區管委會可參照本辦法結合地區實際制訂補貼辦法。
第四條首發上市企業補貼資金按照上市籌備工作進程,分為改制補貼、申報補貼和發行(成功上市)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
1、按企業上市改制費用實際發生額給予適當補貼,一般不超過20萬元;
2、按企業上市申報費用實際發生額給予適當補貼,一般不超過100萬元;
3、企業正式獲準發行股票后(即成功上市后),一次性補助100萬元。
上述三項補貼資金,同一企業可兼得。
第五條非首發上市企業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給予上市補貼資金100萬元。
1、國內異地收購,并將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
2、收購本地上市公司,且使上市公司自收購之日起一年內實現扭虧為盈、經營業績或資產規模增長20%以上;
3、境外非首發上市,實現融資1000萬美元以上。
第六條申請改制補貼資金的企業需具備下列條件:
1、納入市金融辦(市上市辦)重點擬上市企業培育計劃;
2、與中介機構簽訂改制顧問協議;
3、完成改制并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第七條申請申報補貼資金的企業需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已與具有境內(外)證券市場保薦資質的證券公司簽署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相關協議;
2、企業上市申請已被中國證監會(或境外證券監管機關)發行審核部門受理。
第八條申請發行補貼資金的企業需具備下列條件:
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申請已經中國證監會(或境外證券監管機關)發行審核部門審核通過。
第九條非首發上市企業申請補貼資金的需具備下列條件:
1、國內異地收購:獲中國證監會批準,上市公司注冊地已遷入**,并辦理完工商登記手續。
2、收購本地上市公司:獲中國證監會批準,上市公司質量有明顯改善,且已經具有證券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認定。
3、境外非首發上市:已在境外證券交易市場掛牌,且融資款已經到賬。
第十條企業在上市過程的不同階段,可以分別申請相應的上市補貼資金。每家企業每項補貼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一條申請改制補貼資金的企業應填寫相關申請表,報送市金融辦(上市辦),同時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與證券公司簽訂的改制顧問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二條申請申報補貼資金的企業應填寫相關申請表,報送市金融辦(上市辦),同時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如已提交可不再重復提交);
2、企業與證券公司簽訂的上市保薦協議原件及復印件;
3、中國證監會(或境外證券發行審核部門)出具的已受理發行和上市申請的通知書、備案文件等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復印件。
第十三條申請發行補貼資金的企業應填寫相關申請表,報送市金融辦(上市辦),同時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中國證監會(或境外證券發行審核部門)出具的發行申請核準文件。
第十四條非首發上市企業申請補貼資金的應填寫相關申請表,報送市金融辦(上市辦),同時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國內異地收購: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2、收購本地上市公司:中國證監會批準文件和上市公司收購前后會計年(季)度經審計認定的會計報表。
3、境外非首發上市:境外上市證明文件和融資款銀行進賬單。
第十五條市金融辦(上市辦)受理企業申請后,負責審核企業上報的有關文件材料,并出具初審意見送市財政局審核。
第十六條市財政局對企業申請進行復審,根據企業改制、申報、發行等上市工作中實際發生的費用情況提出補貼資金安排建議,會同市金融辦共同下達資金計劃并撥付資金。
第十七條享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企業,應及時向市金融辦、市財政局報告有關企業改制、上市進展情況。
第十八條申請補貼資金的企業應當據實報送有關材料,對于編制虛假材料騙取專項資金的,將追回資金,并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金融辦負責解釋。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執行,在本辦法頒布前已改制上市的企業不享受本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