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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根據國務院《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求助管理辦法》(國務院第381號令,以下簡稱《辦法》)、民政部《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民政部第24號令,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和《關于進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導意見》(民發[2006]6號)、《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民發[2006]1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為加強對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保障流浪乞討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城市公共秩序,市政府決定成立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由副市長潘運鵬任組長,駱凱、張克義同志任副組長,民政、公安、財政、衛生、城管、司法、交通、鐵路、教育、法制、殘聯、民族、宗教、勞動、團委、婦聯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候小俊同志任辦公室主任,辦公地點設在市民政局。
各相關部門和單位的具體職責如下:
(一)民政部門
1、負責組織實施國務院《辦法》和民政部《細則》工作;
2、負責市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負責協調指導市、縣兩級求助管理站和不設站的縣(市、區)民政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制定救助措施和規章制度;
4、負責聯系外地民政部門,做好受助人員的返回與護送工作;
5、負責對住址不詳的流浪乞討人員進行安置;
6、負責接收經衛生部門救治,病情痊愈或基本穩定后受助人員的救助;
7、負責對在求助期間死亡的流浪乞討人員和無名氏人員,經公安部門依法進行死亡鑒定后的尸體火化工作。
(二)公安部門
1、公安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發現流浪乞討人員或遇到求助人員時,應先詳細詢問其家庭住址,對有自行返鄉能力的應直接將其送往返回原籍的汽車站或火車站;對一時無法提供詳細地址又要求到救助管理機構接受救助的人員應應履行告知、引導職責,對其中符合救助條件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人員,應引導、護送到所轄區同伯救助管理機構或市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和麻風病人等,要通知120急救中心送衛生部門指定的醫院救治;
2、依法查處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各種違法行為,依法查處混跡在流浪乞討人員中的犯罪嫌疑人。加大對組織、教唆、脅迫、控制未成年人、殘疾人乞討盈利或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查處力度。
3、協助民政部門維護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配合做好流浪人員的身份查尋工作。
(三)財政部門
1、合理安排救助管理站年度經費預算,并根據救助工作臨時性、突發性強的特點調整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同時監督、指導其做好年度預算執行工作;
2、對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等救治費用按照國家六部委[2006]6號文件規定辦理,由民政部門即救助管理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半年一次向財政部門報告,經財政部門復核、提出意見后按實核發。
3、督促各級財政部門做好救助經費的落實工作。
(四)衛生部門
1、確定市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精神病醫院)、第五人民醫院,市中醫院、洪江區精神病觀察所為市區內流浪乞討人員基本醫療救治定點醫院,督促各定點醫院負責對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門收送的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及麻風病人做好救治工作,病情痊愈或穩定后轉送民政部門救助;
2、指導各縣(市、區)衛生部門確定轄區內流浪乞討人員基本醫療救治定點醫院,及時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醫療救治工作;
3、指導救助管理機構做好相關工作人員疾病預防、醫療救治、康復等知識的培訓工作。
(五)城管部門
1、在執行公務過程中,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門對流浪乞討人員履行告知、引導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等職責;發現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及時通知120急救中心送往衛生部門指定的醫院救治。
2、對流浪乞討人員中違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教育、制止和糾正。
(六)司法部門
1、加強《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等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
2、配合公安機關打擊利用流浪乞討人員違法犯罪的行為,結合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揭露其犯罪行為;
3、為涉及法律事務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教育部門
1、將市流浪少年兒童求助保護中心內的流浪少年兒童義務教育工作納入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范疇;
2、配合市流浪少年兒童救助保護中心開展少年兒童轉化、心理矯治工作;
3、協助做好流浪少年兒童求助保護中心教師的培訓、專業資格考試等相關工作。
(八)交通部門
1、指導長途汽車站、各運輸企業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為流浪乞討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或所在單位提供交通方便;
2、對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站在提供乘車憑證或購買車票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九)鐵道部門
1、車站工作人員、公安人員、保安以及護路聯防人員對在車站內,包括編組站、到達場、發車場、貨場發現的流浪乞討人員要確保其在站內的安全。同時告知其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對自愿受助但行動不便的殘疾人、精神病人、未成年人、老年人應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救助;
2、對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傳染病人直接送衛生部門指定的醫院救治;
3、為民政部門及救助管理站在提供乘車憑證或購買車票方面給予優先照顧,火車站憑救助管理站的購票介紹信優先安排計劃,組織售票,并在票面上加印救助車票不得退賣密碼。為流浪乞討人員進站、乘車返鄉提供方便。
(十)法制部門
1、加強有關救助管理規范性文件的調研工作;
2、受理有關救助管理工作的行政復議案件。
(十一)民族、宗教部門
1、協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數民族、信教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2、向救助管理站提供少數民族語種翻譯。
(十二)市殘聯
1、協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殘疾流浪乞討人員的詢問、查證工作;
2、支持救助管理站對流浪乞討的殘疾人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3、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流浪殘疾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工作,幫助開展殘疾未成年人教育和就業安置等工作。
(十三)勞動保障部門
1、協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打工無著人員的返家工作;
2、幫助流浪乞討(長流)人員尋找就業機會;
3、對16周歲以上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就業培訓機會,并協助安排就業。
(十四)共青團和婦聯組織
1、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納入“希望工程”、“春蕾計劃”、“安康計劃”的家庭教育工作的總體計劃;
2、在有條件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設立社區工作站,組織青少年事務專職社會工作者、青年志原者、巾幗志愿者和社會熱人士對流浪未成年人的勸導、服務、教育、救助等工作,深入開展志愿者“一幫一”、“多助一”和“媽媽”等活動,倡導和推進社會熱心人士支持,參與流浪未成年人的安置工作;
3、在有條件的救助管理站內設立婦女庇護所。
二、齊抓共管,確保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得到及時救助
民政、公安、財政、衛生、城管、司法、交通、鐵路、教育、法制、殘聯、民族、宗教、勞動、團委、婦聯等部門要按照國務院《辦法》的規定,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要重點加強對黨政機關辦公區和學校、醫院、車站、商場、公園、影劇院、賓館等周邊轄區,以及繁華街道、交通要道、風景旅游區等重要場所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公安、城管、民政等執法部門在上述場所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要主動告知或引導其到求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的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動不便的其他人員,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要引導或護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填寫救助登記表、辦理文字接交手續、不準丟棄;發現流浪乞討人員中的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等,任何單位都有責任在第一時間內直接送往衛生部門指定的醫院進行救治。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國務院《辦法》的要求,并參照本意見組織開展好本區域內的救助管理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縣(市、區)黨政機關、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等對在本轄區內遇到的流浪乞討人員均有責任和義務告知或引導其前往所屬轄區內的救助管理站(室)求助。
三、完善救助管理設施,健全救助管理網站
(一)設立市救助管理站和溆浦、新晃、中方救助管理站,其他各縣(市、區)設立救助管理室。要明確分管領導,負責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做到有編制、有人員、有經費、有場地。有條件的社區應相應建立社區救助點,負責對社區內流浪乞討人員的宣傳、馬導和護送等工作。
(二)加強救助工作的引導和宣傳,在城區各汽車站、火車站、繁華路段、交通要道、求助管理站、救助管理室、救助管理點出入路口等顯要位置設置救助管理機構向牌,方便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求助及社會力量參與救助管理。鼓勵、支持社會組和個人極參與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做好對流浪乞討人員的告知、引導等工作。
(三)各級救助管理機構的職責劃人,按“屬地管理,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協調配合“的原則,以縣(市、區)為主對流浪乞討人員進行救助管理。各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要密切配合,不得將流浪乞討人員推往行政區域邊界棄之不管。
四、加強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工作,切實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民政部等19個部委《關于加強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見》,對流浪未成年人實施保護性救助和分類管理。
(二)公安、城管等執法部門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未成年人應實施保護性救助,將其送往民政部門所屬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其中將學齡前6歲以下兒童和有智力殘疾兒童直接送往**市兒童福利院,對智力正常的6歲以上16周歲以下兒童送往**市流浪未成年人求助保護中心。并申報市教育局批準,按就近入學政策,接受九年制義務教育。
(三)市本級和各縣(市、區)民政部門所屬救助管理站要切實履行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護職責,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條件要優于成年人,生活場所應與成年人分開,有條件地地方應單獨設立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四)共青團和婦聯組織要積極配合民政部門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工作。
(五)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要在對流浪未成年人進行思想、文化教育的基礎上,加大對有輕微違法行為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矯治力度。教育工作以市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中心為主,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團市委、市婦聯共同參與。同時,加強對流浪未成年人的技能培訓工作,為其返回主流社會打下基礎。
五、切實做好流浪乞討人員中危重病人、傳染病人、精神病人的醫療救治和安置工作
(一)城區范圍內發現病臥街頭生命危險的流浪乞討危重病人和危及他人生命安全或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及形象的精神病人時,發現單位或個人應及時通知120急救中心就近送衛生部門指定醫院進行救治。在病人病情基本穩定且能講清本人基本情況時,收治醫院初步判斷是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立即通知同級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前往甄別、鑒定。
(二)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接到通知后,八小時內對病人開展詢問、查證、核實等工作。對符合救治條件的由工作人員和醫院簽署意見,詳細填寫《受助人員救助登記表》并加蓋本轄區救助單位專用章,由定點醫院繼續進行治療。在救治病人期間,救助管理站應進一步對其查詢、核實并及時通知其親屬接回。
(三)住院費用的結算:在病人情穩定且符合出院條件進,醫院應及時辦理出院手續,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對出院手續、費用情況進行復核。有家屬來醫院接回且有支付能力的,醫療費用由人承擔;如家庭確有困難的,由本人提出書面減免申請,經民政部門核實,并按政策規定提出意見后報同級財政部門按實核發。
(四)返鄉、安置:受助對象經醫院治愈后,對姓名、地址清楚但無力自行返鄉者,由救助管理站提供乘車憑證或護送;對查不清姓名、住址或戶籍所在地者,由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財政部門解決安置經費,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