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市區碼頭岸線監管規定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了加強碼頭和岸線管理,規范碼頭和岸線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省港口管理條例》、《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港的碼頭和岸線管理。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港,是指按照《全國內河航道與港口布局規劃》確定,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船舶進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駁運、儲存等功能,具有相應的碼頭設施,由一定范圍的水域和陸域組成的區域。
本規定所稱碼頭,包括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經營性碼頭(以下簡稱經營性碼頭)和為本單位生產、生活及執行公務使用的非經營性碼頭(以下簡稱非經營性碼頭)。
本規定所稱岸線,是指港區內可供船舶、水上浮動設施停靠的江河、湖泊、濕地旅游景區等水域沿岸。
第四條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碼頭和岸線管理工作,并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碼頭和岸線管理工作。
市、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負責港政的管理機構,具體承擔碼頭和岸線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松花江干流以外水域的碼頭和岸線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水務、城鄉規劃等行政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做好碼頭和岸線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碼頭設置規劃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水務等行政部門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六條碼頭設置規劃應當符合防洪、岸線利用、旅游和水路運輸等規劃,統籌兼顧,綜合利用,合理安排。
第七條在港區內設置碼頭或者其他水上浮動設施需要使用岸線的,應當向所在地的市、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岸線使用許可。
取得岸線使用許可后,設置經營性碼頭的,應當向碼頭所在地的市、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港口(碼頭)經營許可證》,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設置非經營性碼頭的,應當到碼頭所在地的市、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登記。
岸線使用和經營性碼頭設置許可的條件、申請提交的材料和審批程序,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區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松花江干流以外水域的岸線利用、經營性碼頭審批和非經營性碼頭登記。
第八條建造的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應當經海事船檢部門檢驗合格。
第九條設置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除應當符合相關規劃和滿足使用功能外,還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和景觀管理要求。
第十條碼頭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范圍從事經營活動。
經營者要求變更碼頭經營范圍、企業法人代表、辦公地址,停業、歇業,出租、出借、轉讓碼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碼頭和占用岸線。
第十二條客運碼頭經營者應當保持良好的候船條件和環境,維護候船秩序,設置專人引導乘客依次乘船。
第十三條碼頭的所有者、經營者從事裝卸、儲存等業務的,應當遵守有關碼頭治安、消防、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等規定,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從事裝卸、搬運、儲存危險貨物業務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四條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定期對碼頭和水上浮動設置進行清洗、油飾,保持外形完好、整潔;不得堆放雜物,在設施外體亂貼、亂畫、亂掛、亂設廣告,將廢棄物排入水中。
第十五條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做好碼頭、水上浮動設施周邊水域范圍內的疏竣、清障工作。
第十六條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措施保證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及上下人員的安全。
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與岸線的連接要安全、牢固、穩定,通訊、消防、救生設施設備齊全有效,護欄設施完好,上下跳板設施安全。
第十七條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危險緊急情況時及時啟動。
第十八條進出碼頭的船舶、車輛、乘客,應當遵守碼頭管理和有關安全、治安、消防、環保等方面的規定,并聽從管理人員的引導、指揮。
第十九條碼頭的所有者、經營者應當執行碼頭所在地人民政府作出的各項應急決定,根據需要及時完成相關的搶險、救災、疏港等特殊任務。
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下征用碼頭設施,碼頭所有者、經營者應當服從指揮。碼頭所有者、經營者因此而產生費用或者遭受損失的,下達征用任務的機關應當依法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二十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港政管理機構,應當為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提供相關指導和信息咨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港政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安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對上下旅客流量大、貨物裝卸量較大或者有特殊用途的碼頭進行重點巡查。
檢查中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監督碼頭和水上浮動設施的所有者、經營者及時采取措施排除。
第二十二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碼頭安全管理應急預案,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由市、縣(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四條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和港政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由具有行政處分權的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