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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殘疾人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省扶助殘疾人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扶助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綜合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扶助工作。
享受崗位補貼。公共服務單位應當履行扶助殘疾人的責任和義務。民政、教育、衛生、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人扶助工作。鄉鎮(街道)社區殘疾人專職委員納入政府公益性崗位。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要保障扶助殘疾人工作的相關經費。
市、縣(區)人民政府分別按轄區總人口每人每年0.2元、0.3元的標準安排殘疾人臨時救助資金。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從福利彩票、體育彩票公益金留成中各提取10%用于開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就業、扶貧、維權、專項救助和體育事業等。
市、縣(區)慈善機構每年要用一定比例的捐助資金救助貧困殘疾人。
第五條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享受本規定的各項優惠待遇。經縣(區)殘疾人聯合會認定屬于貧困殘疾人的給予適當的殘疾鑒定費補助。殘疾人申辦殘疾人證時。
第二章社會保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應當及時納入保障范圍。屬于城市低保對象的家庭,對家庭主要勞動力因重病、重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長期重點保障的家庭。殘疾人本人在已補助的基礎上,按照保障標準上浮20%發給保障金;屬于農村低保對象的殘疾人,按照當地農村低保標準享受全額保障金。享受城鄉低保待遇后生活仍有困難的應當給予臨時救助。對患重病或長期患病的特困殘疾人家庭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
第七條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的殘疾人。優先安排進入福利院、敬老院等福利機構或納入五保供養范圍。對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殘疾人,社會救助機構要予以救助。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確保城鎮殘疾職工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醫療、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對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職工,對其社會保險個人繳納部分給予補貼,鼓勵并組織城鎮殘疾人、個體就業殘疾人、農村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縣(區)人民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金。對70歲以上城鄉殘疾老人給予定額生活補助,補助經費由政府統籌解決。
第九條鄉(鎮)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門優先為符合申請條件的農村殘疾人家庭辦理宅基地審批手續。依照有關規定減免個人應承擔的相關費用。
第十條各級住房管理部門要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優先安排廉租房。并在回遷地域、住房樓層、住宅無障礙改造等方面給予照顧。因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拆遷殘疾人房屋的臨時安置補助和拆遷補助費應在規定標準基礎上酌情提高。
第十一條對低保殘疾人家庭。轄區人民政府要在取暖方面給予補助。沼氣開發、改廁改水、積雨水窖建設等方面,優先安排農村殘疾人家庭,并對貧困殘疾人家庭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殘疾人脫貧列入政府扶貧開發工作總體規劃。對有勞動能力的貧困殘疾人優先納入扶貧開發工作對象;安排專項扶貧資金用于貧困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項目、技術、組織實施等方面給予扶持;開展殘疾人勞動力轉移和實用技術培訓。
第三章醫療衛生與康復
第十三條降低殘疾人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起付標準。殘疾人醫保住院、大病住院報銷比例在原有基礎上分別上浮15%20%大病救助、醫療補助優先照顧殘疾人;貧困殘疾人及持一、二級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在各級醫院享受濟困病床待遇。
第十四條企事業單位要為殘疾職工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醫療和生活救助。殘疾職工因病就醫。
第十五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到市內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就醫。免收普通掛號費和注射費。提倡鼓勵民營醫療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免費醫療項目服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對貧困殘疾人重癥醫療實施特別救助和康復治療補助。將白內障復明、聽力語言、肢體殘疾矯治、小兒腦癱、偏癱截癱、精神病、孤獨癥、聽力語言、智力殘疾康復和假肢、矯形器裝配等康復項目列入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
第十七條建立精神病預防治療康復基金。市、縣(區)財政分別按轄區總人口每人每年0.2元的標準列支。
第十八條各級各類公辦康復機構。免收康復訓練費。城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康復指導服務。
第四章教育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殘疾人教育救助制度。逐步增加公共教育經費和補貼經費。市和30萬人口以上縣(區)建立教學、康復和無障礙設施完善的特殊教育學校。普通學校增設特殊教育班,采取特殊扶助措施鼓勵殘疾兒童少年隨班就讀,大力普及殘疾兒童少年義務教育,注重實施特殊中等職業教育,拓寬殘疾人接受高中教育的渠道,積極發展殘疾人學前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要設立特殊教育補助專項經費并逐步增加;基礎建設、各種政策性補助方面對特教學校給予支持;將特教教師培訓納入教師繼續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將承擔隨班就讀教學與管理人員的工作列入績效考核內容,不斷提高特教教師的福利待遇和工資收入。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應當將貧困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子女納入低保。教育部門和學校對符合義務教育條件的殘疾兒童少年和殘疾人的子女入學要提供保障和方便。
第二十二條各級普通高級中學、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機構要嚴格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招收殘疾學生;殘疾考生和在校殘疾學生。聽力殘疾學生免試外語等聽力項目;學校應對貧困殘疾學生在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困難補助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所在縣(區)人民政府要對貧困殘疾學生錄取后提供助學補助。
第五章勞動就業
第二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并為其選擇適合身體和專業的崗位;除對身體條件有特殊要求的崗位外,不得拒絕接收符合條件的殘疾人。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通過依法減免稅費、補貼經費等措施。扶持創辦殘疾人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殘疾人托養機構、庇護工場和其他福利性機構,集中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按照不低于30%比例優先安排殘疾人就業。
第二十六條鼓勵和扶持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優先安排經營場地。免征營業稅;殘疾人從事個體工商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承包和承租經營所得,以及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有關規定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第二十七條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就業信息、咨詢、職業介紹和就業、失業登記等服務。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勞動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培訓、職業推介和檔案托管等服務。
第二十八條有條件的公辦醫療機構應當優先安排具備執業資格的盲人醫療按摩人員就業。盲人按摩機構。
第二十九條殘疾人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有異議的可向用人單位所在地殘疾人聯合會提出申請調解。可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訴。
第六章文化體育
第三十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可免費參觀、進入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展覽館、體育場館、文化館(室)公共圖書館、公園、動物園、風景區、公廁等公共場所;允許一名陪護人員免費進入以上公共場所;場所內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管理的纜車、游園車等交通工具,對盲人、重度肢體殘疾人、智力殘疾人、精神殘疾人。對殘疾人減半收取費用。以上場所舉辦商業性活動時除外。
第三十一條殘疾人參加文藝、體育、職業技能競賽等活動。所在單位要給予支持,集訓、演出、比賽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二條農村殘疾人和無工作單位的城鎮殘疾人參加會議、職業技能競賽、文化、體育活動。由組織者或者舉辦者發給交通費和誤工補貼;對殘疾人的陪護人員,按規定發給交通費和誤工補貼。
第三十三條郵政企業免費郵寄盲人讀物郵件。所在單位應當免費為其訂閱一種盲文讀物;無工作單位的由縣(區)殘聯統一組織贈閱。有工作單位的盲人。
第七章其他扶助
第三十四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安裝有線電視。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應當減免50%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
第三十五條殘疾人家庭安裝天燃氣、電話、信息網絡等設施和開通互聯網。凡申請安裝地點與戶籍所在地一致的應當減半收取燃氣、信息網絡安裝費;通信網絡運營商要提供優先、優質、優惠服務,開戶、通話、信息、網絡服務收費方面給予適當優惠。
第三十六條公共服務行業和對殘疾人實行優惠的單位(場所)應當在單位(場所)入口處、收費處、營業室等顯著位置。設置明顯標志。新建、改建和擴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設施等,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
禁止非法占用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七條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在市內乘坐公共客運車輛時。允許免費攜帶隨身的輔助器具;盲人和一二級殘疾人憑殘疾人證免費搭乘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大型公共停車場設殘疾人專用停車位,殘疾人專用車在公共停車場可免費停放。
第三十八條符合條件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殘疾人及其配偶和子女。
第三十九條各級法律援助機構為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免費提供法律援助。并減免相關法律服務費用。殘聯組織根據殘疾人的需求,涉及殘疾人申請追索贍養費、撫養費、勞動報酬、工傷賠償、撫恤金和辦理公證等法律事務的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優先受理。免費提供盲文、手語翻譯等特殊幫助。
第四十條衛生醫療事故鑒定機構為貧困殘疾人免費提供醫療事故鑒定;司法鑒定機構為貧困殘疾人免費提供司法鑒定。
第四十一條免除農村貧困殘疾人、殘疾人家庭“一事一議”籌資籌勞費用。
第八章責任追究
第四十二條機關單位違反規定。對應當給予殘疾人優惠待遇而不給予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主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