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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現代農機專業合作社要以科學建設、管理、規范運營為中心,以提高現代農機專業合作社建設、經營、管理水平為目的;按照市場經濟規律和總體建設合理布局、實行企業化管理、標準化生產、專業化服務、規模化經營,探索新時期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發展農業機械化的新路子,充分發揮合作社在現代化農業生產中的核心作用,為農業增產、農民增收創造有利條件。
第二章部門職責
第二條市政府負責合作社建設總體規劃和組織領導,協調各單位在合作社建設中發揮自身職能,加強合作社建設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農機局負責組織合作社建設申報工作,幫助編寫項目建設可研報告,并進行申報,指導合作社建設,以及建成后的技術指導;幫助合作社建立健全章程和管理制度,合理設置組織機構;加大對合作社理事長、財務人員、農機操作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其生產經營、財務管理和農機服務能力;幫助合作社解決建設中遇到的困難。做好合作社建成后移交鄉鎮政府進行管理的手續。
第四條財政局負責為合作社建設申報提供貸款還款擔保,會同工商局、房產局做好合作社資產反擔保登記備案工作,按國家規定負責收繳合作社貸款并還貸。
第五條合作社建設所在鄉鎮政府作為合作社建設與行政管理的具體實施單位。負責合作社申報資格的初選及合作社建成后的行政管理與經營管理工作,落實合作社土地規模經營面積,并協助財政部門做好反擔保和還貸工作。
第六條農業局負責合作社現代農業規模經營種植技術指導。
第七條經管站應當按照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財務會計人員進行專業培訓和輔導,規范財務制度和會計核算,并指導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務會計管理和審計工作。
第八條國土局負責辦理合作社建設用地審批工作,保證合作社用地審批不影響合作社建設工期。
第九條林業局負責辦理合作社建設用地上的樹木采伐審批手續,保證合作社如期開工。
第十條住建局負責合作社項目建設規劃及審批工作,辦理相關建設手續,保證合作社建設。
第十一條電業局負責辦理合作社用電手續及線路施工,保證合作社正常用電。
第十二條工商局負責辦理合作社工商登記手續,指導合作社制定章程,幫助財政部門做好合作社動產反擔保手續。
第十三條交運局負責辦理合作社在公路上開辟道口審批手續,在保證交通順暢的同時保證合作社機具的出行方便。
第十四條房產局負責合作社辦理房產登記手續并協助財政局做好不動產反擔保手續登記工作。
第十五條發改局負責合作社的項目立項及進口機具申請項目備案的申報工作。
第十六條消防支隊負責合作社審批建設安全審批手續,指導合作社安全生產,保證合作社建設順利進行。
第十七條環保局負責合作社場庫建設的環評工作。
第三章合作社的股份構成與經營管理
第十八條合作社是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股份制經濟實體。
第十九條合作社的經營服務范圍:機械整地、播種、中耕、植保、收獲、農田運輸、農田基本建設等項經營作業。
第二十條合作社的社員為農戶、農機大戶、種糧大戶等自愿出資購置大型農業機械,提供流動資金和場庫棚建設資金的參股者。
第二十一條各參股人可用貨幣、農機裝備和固定資產等形式參股。
第二十二條參股資金的構成:
(一)國家投資以及農戶、村集體、企業或者其他投資人以貨幣形式購置設備的入股資金。
(二)農民自愿以土地按畝折資作為農民入股資金。
(三)農機大戶、種糧大戶自籌場庫棚建設資金以及其它流動資金分別作為參股資金。
第二十三條國家投入的資金屬于無償投入,產權屬于國有。合作社只有使用權,沒有處置權。產生的收益應按一定比例和組建方式合理分配給各投資方,具體分配方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參股人的權利包括:
(一)根據其實際參股的份額,參加理事會;
(二)了解掌握合作社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三)對合作社的經營和發展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股份可以轉讓;
(五)依照合作社章程的規定,獲取紅利。
第二十五條參股人的義務:
(一)依其參股的份額承擔合作社債務;
(二)不得抽回股金;
(三)不得以紅利抵扣機耕費。
第四章合作社的組織結構
第二十六條合作社理事會為合作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的理事由各參股方選派。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1人,理事3人,理事長由最高參股方選派。理事會每年度至少應召開一次股東大會和兩次有半數以上理事參加的理事會會議,其一切活動要嚴格按照合作社章程執行。
理事會行使下列權利:
(一)確定合作社的發展規劃,年度生產計劃。
(二)審定合作社的規章制度。
(三)聽取并審議合作社經理的年度工作報告。
(四)審定合作社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利潤分配。
(五)決定對合作社經理的獎懲。
(六)聘任和解聘合作社經理。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是合作社的監督管理機構,監事會成員由股東代表會議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1人,監事2人。理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合作社財務;
(二)對理事、經理執行合作社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作社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理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合作社的利益時,要求理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監事會主席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合作社設經理、副經理各1人。經理實行理事會聘用制,并簽定聘書,可在本村或社會招聘,競爭上崗。合作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經理負責制,經理負責主持合作社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聘用的經理必須具備高中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農業機械管理經驗、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和較強的責任心。
第五章合作社的管理及使用辦法
第二十九條人員管理
對選聘人員進行嚴格的技術培訓,熟練掌握操作技能及機車、農具的保養和維修。
第三十條生產管理
合作社實行“六統一”的生產管理辦法,即統一停放保管、統一管理和作業指揮、統一作業質量和驗收標準、統一作業收費和結算、統一油料供應、統一保養和維修驗收標準。
第三十一條財務管理
合作社的財務管理要嚴格執行省財政廳和省農委聯合印發的《農村農機作業合作社會計核算辦法(試行)》,合作社要建立成本核算制度。
合作社經營成本包括以下9項費用:農機裝備折舊費、庫棚折舊費、大修理費、日常維修費、輪胎磨損費、人員工資、管理費、油料費、資金占用費。
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管理
所有的固定資產要單獨設帳,制定固定資產明細目錄。固定資產報廢和更新,必須經理事會討論決定,確保固定資產保值增值。
第三十三條機務管理
合作社要配備專職的機務管理人員,負責機務管理工作。聘用的駕駛員和農業機械修理人員必須懂機械構造、懂機務規章、懂農業生產技術,會操作、會保養、會排除故障、會機械化生產作業。
農機裝備要做到專人使用和保養,嚴格按照規定時間、技術標準進行保養和大修,其作業要嚴格執行《黑龍江省農機田間作業質量標準》,對耗油以其作業量為依據定額管理。
合作社要建立裝備技術檔案、檢測檔案、修理檔案,做到由專人負責,認真填寫,妥善保管。
第三十四條合作社的財務人員和管理人員必須經省農機主管部門培訓;駕駛和操作人員必須經市農機主管部門培訓。合作社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后持證上崗。
第三十五條場庫棚建設合作社場庫棚建設必須達到省規定標準。
第六章經營管理
第三十六條合作社國投裝備在折舊期限內不得進行變賣和轉讓。私自出賣的,由農機局處以國家投資額或補貼資金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并由市財政局負責收回國家投資或補貼款。
第三十七條合作社機械裝備在需要更新時,首先向市財政和農機局提出申請,批準后方可采購。
第三十八條財務管理上實行“四統一”:統一下帳時間、統一設置帳目、統一憑證規格樣式、統一記帳填制標準。
第三十九條按照省、市行業管理規范,市成立農機協會,各農機作業合作社必須加入市農機協會,作為會員單位必須按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并享受相應的權利。
第四十條相關鄉鎮、財政、農業、農機等相關單位要密切配合,并按各自職責范圍做好現代農機專業合作社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由政府及組成部門(包括下屬單位)出資組建的合作社,由政府及企業主管部門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