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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堅持民主程序。
1加強協調管理。各區、市開發區老舊小區和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牽頭組建由改造項目所在街道(鄉鎮)居(村)委會、開發商和居(村)民代表組成的聯合工作組。
2充分調查摸底。申請房屋拆遷許可前。區分有產權證與無產權證房屋。
依法補償;對于手續不全或者無產權產籍的房屋,對于未取得房產證但能夠證明該房屋是合法擁有的由所在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確認后。應當經有關部門進行合法性認定后,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處理;對于存在產權或者使用權(承租權)爭議的應當通過民事訴訟后,按照訴訟結果依法補償。
3堅持民主程序。各區、市開發區對擬改造區片向區片內居民或村民進行公示。拆遷申請人要會同聯合工作組組織居(村)委會召開兩委班子、居(村)民代表大會,專題研究舊改工作,對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征求意見并形成會議紀要。
4堅持政務公開。城中村改造區片的村委會要對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身份和符合分戶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村民)名單進行確認并公示。
5堅持嚴把政策關。各區和開發區老舊小區和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要組織對擬改造區片的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進行嚴格審查。
6堅持主動聽證。按照省建設廳“關于轉發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通知》通知(建房[]38號)規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前,應就拆遷許可有關事項召開聽證會,聽取拆遷當事人意見。廣泛聽取聽證意見的基礎上,指導拆遷申請人調整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二、體現以人為本。
拆遷申請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即成為拆遷人。拆遷人應當按下列程序實施拆遷:
(一)公示房屋拆遷政策及有關材料
應該公示的內容有:
1《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和有關配套拆遷政策;
2所委托的拆遷單位的工商營業執照、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復印件)和拆遷工作人員名單及其拆遷上崗證號;
3房屋拆遷許可證(復印件)拆遷計劃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4擬用于過渡安置的周轉用房的基本情況和權屬證明,對拆遷范圍內依法應當予以保護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樹木等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5安置房地址、結構、單價、層次、房號、朝向、每套建筑面積、安置房驗收合格文件、權屬證明、預售許可證(期房)本拆遷紅線范圍內安置的應注明待建安置房的具體坐落位置、戶型及面積、結構及價格等。
(二)組織房屋拆遷宣傳動員
1拆遷人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公告期限為30日。拆遷公有住房,拆遷人應以書面形式告知產權單位和承租人。
2組織召開有當地居(村)委會、街道(鄉鎮)負責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被拆遷人(含房屋承租人)代表等參加的拆遷動員會;被拆遷戶不參加拆遷動員會的拆遷人應逐戶分發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資料。
3要在拆遷工作地點設立接待室和舉報箱。公布接待時間(含節假日)安排專人接待來訪。
4制作和發放宣傳材料。
(三)協助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1拆遷人受理評估機構報名。
2拆遷估價機構的確定應當公開、透明。
3由拆遷人與確定的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合同。
4協助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
5送達評估報告、協助評估機構公示評估結果。
(四)核實被拆遷人房屋權屬和用途
1被拆遷房屋的權屬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為準。
2對《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建筑面積有異議的拆遷當事人應申請房屋測繪部門認定。
3被拆遷房屋的用途。
4無規劃批準手續房屋和違章建筑的認定,按照省建設廳“關于轉發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工作規程>通知》通知(建房]38號)有關規定執行。
1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對擬拆遷的房屋是否屬于違章建筑達不成共識的應共同申請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認定一方不愿申請的由另一方單獨申請認定。
向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分別出具認定通知書,當地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收到認定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認定。并將通知書抄送當地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2下列房屋應認定為違章建筑。其他無規劃批準手續的房屋應不認定為違章建筑:
未取得規劃許可證或違反規劃許可證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的房屋,按照年月日實施的城市規劃法》規定界定城市規劃區后。以及城市規劃區內的使用期滿未予拆除的臨時建筑。
5房屋承租人和使用人的確定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當事雙方充分協商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承租人)對拆遷安置補償事宜應當充分協商。
2需要對被拆遷房屋的共有部分進行分攤的應要求共有部分的產權人提供分攤部分面積確認書。
3對被拆遷人(承租人)符合申請租住廉租房條件的拆遷人要協助其做好申請工作。
(六)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要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由拆遷人交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2規定的期限內雙方對拆遷補償價格協商不成的可按照評估價格確定拆遷安置補償事宜。多次協商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均可申請行政裁決。
3拆遷人要按照拆遷安置工作程序及時公布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的搬遷順序、選房順序號、安置情況。
(七)個案處理特殊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
報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方可實施拆遷:被拆遷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
1有產權糾紛的
2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3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
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對上述房屋實施拆遷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并將有關補償資金交拆遷管理部門專戶存儲。有關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八)組織動遷工作
1根據當事人雙方約定的搬遷時間。
2出具搬遷證明、入住證明(過渡房)與被拆遷人、房屋使用人辦理被拆遷房屋移交手續。
3若拆遷當事人違約,應及時按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所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方式處理。
4按照建筑工程施工項目招投標的有關規定,選擇拆除工程施工單位。
5督促拆除施工單位在實施拆除的15日前將施工組織方案等有關資料報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做好有關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工作。
(九)工作備案。
1對拆遷補償安置資料進行匯總并登記造冊。
2拆遷人應在拆遷項目結束后三十日內將拆遷項目的工作總結上報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三、履行安置合同。
1拆遷人對安置用房的具體坐落位置、戶型及面積、建筑結構形式(多層、高層)等必須在申請拆遷許可證以前征得被拆遷人同意。
2安置用房的位置、戶型及面積、建筑結構形式(多層、高層)選擇應該充分尊重被拆遷人的選擇權和知情權。受合同法的約束,出現糾紛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3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經被拆遷人重新選擇認定并書面同意后,方可變更。
4安置用房建設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質量、安全標準和住宅規劃、設計規范。
5安置用房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具備正常使用條件。
四、加強資金監管。
1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
2具體拆遷項目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數額由各區房產管理局按照有關標準核定。
3拆遷申請人須將核定數額的80%以上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存入指定的銀行。且要確保該資金專項用于拆遷補償安置。
4拆遷申請人、指定銀行與各區房產管理部門三方應當就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事宜簽訂資金監管協議。
資金監管協議應包括監管資金數額、資金使用計劃、資金使用的具體程序、追加資金程序、解除資金監管程序、違約責任等內容。
5指定銀行應當按照協議約定支付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導致被拆遷人不能及時得到補償安置的要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五、加強管理。
1從拆遷公告之日起,拆遷紅線范圍內一律停止房地產轉讓活動。房地產主管部門停止辦理有關分戶、轉讓手續。
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對每一個已核發拆遷許可證的拆遷項目都要確定一名責任人。監督拆遷人和拆遷實施單位依法實施拆遷。
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建立拆遷信訪責任制。每一個拆遷項目的拆遷現場設立舉報箱,公布舉報電話,受理對拆遷人和拆遷單位的舉報和投訴,及時化解矛盾和糾紛。
4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配合拆遷規范化管理需要。逐步實現房屋拆遷網絡化、信息化管理;對外建立和完善限時辦理承諾、公示、信訪接待、投訴舉報、監督檢查等制度,不斷提升管理與服務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