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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落實《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落實創新驅動戰略、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的意見》,依托創新驅動促進發展方式轉變,加快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步伐,實現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制定如下政策:
一、大力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一)落實“雙百雙十”工程。在深入推進“雙百”工程(科技成果轉化百億增值工程和科技創業風險投資促進百戶企業快速發展工程)的基礎上,重點組織實施“雙十”工程。采取無償資助、股權投入、短期拆借等多種方式,集中支持10個左右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和10戶左右重點培養上市的科技型企業,優先列入國家、省各類創新計劃,廣泛爭取外部支持。市各類創新計劃對“雙十”工程給予重點支持。對列入“雙百雙十”工程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給予用地、融資、財稅等方面的集中支持。項目投產之日起3年內,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級財政予以扶持。
(二)積極推動科技型企業上市。對列入“雙十”工程的重點培養上市的科技型企業,全程做好上市服務跟蹤工作,根據不同階段,做好近、中、遠期分類管理,對具備近期上市條件的企業實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鼓勵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以股權投入和技術轉讓方式實施轉化。科技成果以股權方式投入的,其出資比例最高可占注冊資本總額的70%,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該成果一定比例的股權,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科技成果以技術轉讓方式進行轉化的,可以從稅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報酬。科技成果所有權屬于高校或科研院所的,知識產權所有單位可從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成果完成人的報酬。
(四)鼓勵企業自行或以合作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對企業以委托、合作、購買等方式取得在長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且轉化后成效顯著的,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自項目投產之日3年內,對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地方留用部分由同級財政按50%給予扶持。
(五)推進股權和分紅激勵改革試點工作。對股權和分紅試點單位重要的技術人員和企業管理人員開展股權獎勵、股權出售、股票期權激勵。
(六)推進重大專項課題間接經費列支試點工作。對財政全額補助(高等院校)、省市財政部分補助、無財政補助(轉制科研院所、企業等)的試點單位承擔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的,按照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一定比例列支間接費用。
二、推動企業成為自主創新主體
(七)加強企業創新能力建設。企業設立的研發機構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的可注冊為獨立法人,經認定可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的相關政策;自2011年起,經國家有關部門新認定的駐長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一次性給予相應的項目資金支持。篩選一批有望晉級的企業技術中心和工程研究中心給予重點扶持。
(八)支持科技型企業發展。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我市申報國家中小企業創新基金項目提供地方匹配;屬舊城區改造退城進區的科技型中小工業企業可以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對確定優先發展的用地集約的科技型中小工業企業,土地出讓底價可按不低于地價標準的70%執行。
(九)允許科技型企業加速研究開發儀器設備折舊。科技型企業用于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可以依法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辦法。
(十)實施自主創新產品的政府采購政策。由政府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制定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并定期向社會公布,建立財政性資金采購自主創新產品制度。對本市企業開發的符合政府采購技術標準和目錄的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實施政府首購和訂購制度。
(十一)實施專利戰略、標準戰略、名牌戰略。提高對國內發明專利的補助標準,對新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補助1.5萬元。對企業購買國內外發明專利并實施轉化的給予一定的補貼。企業制定或作為主要承擔者制定的標準,企業新獲得認定的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市知名商標和省名牌、市名牌產品,加大獎勵力度并繼續完善相關獎勵政策。
(十二)加大企業創新獎勵力度。設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貢獻獎,重獎自主創新企業和在自主創新中做出突出貢獻的企業領導人,并授予榮譽稱號。
三、強化區域創新體系建設
(十三)加快建立“四位一體”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十二五”期間,集中支持以中科院分院、開發區、高校院所共同組建的先進制造、新材料與新能源和現代農業3個創新集群建設;重點支持16個由政府、企業和戰略投資者、高校院所、開發區“四位一體”的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進一步擴大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覆蓋領域,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進程。
(十四)全力支持長東北科技創新中心建設與發展。“十二五”期間,長東北科技創新中心實現的市級稅收收入(不含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附加費),市財政給予全額返還;允許長東北科技創新中心繼續享受市商業綜合體相關政策;在長東北科技創新中心區域內,土地出讓金市級財政收益部分(扣除按規定提取的各項資金后)返還給高新區管委會,用于支持長東北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市政府與高新區共同設立長東北科技創新中心發展資金,主要用于支持長東北科技創新中心重大產業化項目、公共技術平臺建設、研發與孵化機構建設、企業研發費用補貼及高端人才獎勵等;由市政府聯合戰略投資者,在長東北科技創新中心設立風險投資引導基金,優先對長東北科技創新中心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開展股權和風險投資;支持、推進長東北科技創新中心開展股權和分紅激勵改革、重大專項課題間接經費列支、加快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等相應的試點工作。
(十五)促進大學科技園建設與發展。將大學科技園工作納入我市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積極組織在長高校申報省級大學科技園,集成各方面的創新資源,為大學科技園的建設和發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將省、市有關優惠政策落實到大學科技園管理機構及其在孵、在園企業。
(十六)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集中支持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大廈建設。制定實施《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與管理辦法》,強化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的規范化管理。對新認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政策支持,對進入省、國家級的科技企業孵化器給予重點支持。
(十七)支持國際與區域科技合作平臺建設。集成各方面的創新資源,以股權投入、無償資助等多種方式,對中俄科技園及入園的項目給予長期、穩定支持。扎實推進對德科技合作,重點加強與德國漢諾威中心、德固賽公司在激光、新材料領域的合作。圍繞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積極拓展與臺灣、香港地區及日本、韓國、新加坡等國家和地區的科技合作,擴大與長三角、珠三角、環渤海經濟圈等經濟發達地區的區域科技合作。圍繞推進長一體化100個億元以上大項目及落實長一體化戰略合作框架協議,拓展區域科技合作的廣度和深度。
(十八)大力推動知識產權質押貸款試點工作。鼓勵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試點工作。
(十九)健全資本退出機制。做好進入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試點的準備工作。支持高新技術企業通過技術產權交易、代辦系統、資本市場上市等方式實現投資的變現退出。
四、實施科技領軍人才聚集工程
(二十)建立推動優秀科技人才創新創業的激勵機制。承認職務發明人的個人智慧和貢獻,建立股權、期權制度,允許職務發明人將其個人貢獻變現為股權、期權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提高科技人才“凈所得”;鼓勵科技人員從事兼職活動,由所在單位組織、中介服務機構組織以及個人自行聯系的兼職活動,可從兼職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服務人工費。
五、進一步加大科技投入
(二十一)加大政府科技投入。各級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為預算保障的重點,年初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保證財政科技投入增幅明顯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增幅。
(二十二)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每年投入3000萬元,集中用于落實“雙十”工程,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支持培養重點科技型企業上市,支持戰略性新興產業技術創新、公共技術平臺建設、研發、孵化機構建設及高端人才獎勵等。
(二十三)設立科技創業風險投資專項引導資金。吸引域內外資金以股權投入方式支持成長型科技企業創新創業,扶持科技風險機構,加快科技創業風險投資事業發展。
(二十四)設立地院合作專項資金。集中用于支持在長高校院所與重點企業、戰略投資者共建“四位一體”產業技術創新戰略聯盟,著力攻克制約產業發展的重大關鍵共性技術,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二十五)加強對政府科技投入的管理。改革和優化政府科技計劃設立體系,對科技項目及經費的申報、評審、立項、執行和結果的全過程進行嚴格的規范和監督。建立財政科技經費的績效評價體系、項目承擔單位實力與信譽評價機制及評審專家信譽評價制度,使財政科技投入效益最大化。
(二十六)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體系。積極引導和推動各級政府、企業、金融、社會對科技的投入,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到2015年,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達到5%以上,一般大中型企業研發投入占銷售收入的比例達到1.5%以上,全社會R&D投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達到2%以上。
六、完善推進落實機制
(二十七)保證創新驅動政策的貫徹和落實。建立和完善領導責任制,加強統籌協調、分類指導與考核監督,確保各項政策和措施的落實。市直相關部門要依據本政策制定必要的實施細則,各區、開發區要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具體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