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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鄉村管理局:
規范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行為,為了進一步加強我市建筑垃圾管理。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依照市政府的統一要求,市城管局決定對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實行臨時準運證制度。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實行《臨時準運證》制度
一)受理范圍:凡在中心城區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車輛必需操持《臨時準運證》
二)申報單位:取得年—年度建筑垃圾運輸資質的企業負責集中申辦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臨時準運證》其他企業和個人申請不予受理。
三)申報條件:必需是全閉密運輸車輛;必需持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貨車營運證和公安交管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
四)使用規定:臨時準運證》實行一車一證。副本隨車攜帶以便接受查驗,正、副本不齊的車輛嚴禁上路行駛;臨時準運證》嚴禁涂改、轉借、跨項目、逾期使用,臨時準運證在批準的有效期內使用,期后自動作廢。
五)受理部門:臨時準運證》由市城管局建筑垃圾管理辦公室負責操持。
六)受理時間:年月日至月日。
七)使用期限:年月日至月日。
二、相關要求
一)實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臨時準入證》制度。各區城管局必需認真貫徹落實,進行廣泛宣傳動員,尤其是要對我市所有建筑垃圾運輸企業和所有承運建筑垃圾駕駛員逐一宣傳到位。
二)嚴厲打擊無證運輸建筑垃圾的行為。各區城管局要組織強有力的聯合執法隊伍。從重從快處置。對無證運輸建筑垃圾的車輛,城管、公安交管部門要堅決查扣,聯合處置,未處置不得放行,未處理到位不得放行,未處置完結不得放行。
三)對未達到申報條件的運輸車輛。限期整改,整改達到申報條件的可到城管部門補辦,仍難以達到申報條件的要責令退出武漢市建筑垃圾運輸市場。
四)對未取得《準運證》清運企業。
五)實行《臨時準運證》制度是一個過渡性管理措施。依照市政府制定的新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