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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城市房屋戶外附著設施,是指在城市房屋外墻立面、陽臺、窗臺上設置的各類設施,包括戶外廣告、防盜窗、空調室外機、太陽能熱水器、遮陽雨蓬、裝飾柱、構架、花架、晾衣架、線路、管線等。
第二條為加強和規范我市城市房屋戶外附著設施管理,進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品位,保障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及《浙江省建設廳城市街容標準》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市建設局負責我市城市房屋戶外附著設施管理工作。市規劃局、*局、工商局、環保局及有關街道、鄉鎮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市建設局共同做好戶外附著設施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實施范圍為東至衢江公路,南至*經濟開發區*工業園*溪,西至*贛鐵路,北至*大道(含*鎮*、*村行政范圍)。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附著設施:
(一)妨礙生產生活或損害市容市貌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其它公共設施使用的;
(三)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不符合規劃要求的;
(五)市建設局認為不宜設置戶外附著設施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戶外附著設施的設置和安裝必須符合規劃和市容標準,確保牢固、安全、整潔,內容健康、文字規范、外型美觀,并與周圍街景相協調。
第七條戶外附著設施產權人必須定期對戶外附著設施進行安全檢查,防止發生意外事故,對陳舊破損有礙市容的設施必須及時更換或者拆除,在臺風、汛期等特殊時期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八條戶外附著設施制作商、經銷商有自覺遵守本辦法規定的義務,并應告知業主相關規定,嚴格依法、規范安裝戶外附著設施。
市工商局、建設局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戶外附著設施制作商、經銷商的監督教育,并適時組織相關專業知識、規定的培訓。
第二章戶外廣告的設置與管理
第九條設置戶外廣告依法必須經市建設局批準,并按規定要求和期限設置。
市政府鼓勵設置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等有利于亮化、美化城市的廣告設施。大型戶外廣告應設置*市CIS城市形象標識。
第十條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其產權人應及時予以拆除或辦理延期使用手續,延期申請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期限屆滿產權人不辦理延期手續,也不自行拆除的,由市建設局依法強制拆除。
戶外廣告設施閑置時,其產權人應設置公益廣告。
第十一條燈箱廣告底端距地面不得低于2.4米,高不得超過6米,寬不得超過1.2米,厚不得超過0.25米,禁止落地安裝及安裝落地支架。
第三章空調室外機的安裝與管理
第十二條新建市區建筑物時,立面設計必須預留空調室外機安裝位置,并將其列入規劃審核內容。
第十三條單位或者個人在建筑物、構筑物上安裝空調室外機,應當統一安裝位置,其托架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米,禁止落地安裝及安裝落地支架。
第十四條禁止在建筑物內的走道、樓梯、出口等公共部位安裝空調設備。
第十五條安裝空調器不得擅自改變房屋承重結構,影響房屋安全;空調機組托架應采用不易生銹的材料;不得設置空調室外機防雨罩。
第十六條空調器冷凝水應直接排放在建筑物、構筑物的下水管道內,不得使用軟管隨意吊掛在墻壁上,禁止將空調器冷凝水排放到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面和室外地面上。
第十七條安裝空調室外機,應盡可能遠離相鄰方的門窗,降低噪音污染。
第四章防盜窗的安裝與管理
第十八條新安裝的防盜窗要與窗外墻取平,不得外挑。
第十九條臨街房屋防盜窗須外觀一致,材料統一,并經市規劃局依法批準后方可設置。
第二十條開發商應將新建房屋一樓防盜窗安裝列入建設成本,并須統一規劃、統一設計、統一施工;其它樓層有物業管理的提倡不安裝,確需安裝的由住戶按一樓標準自行安裝。
第二十一條老居住區已安裝的防盜窗,實行分期分批整治,具體整治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其他附著設施的設置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禁止在市區主要街道兩側建筑物、構筑物上設置各類固定式遮陽(雨)篷,禁止占道設置自行車篷。
設置伸縮式遮陽(雨)篷的,其底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米,從墻體向外延伸不得超過1.5米;單幢房屋(雨)篷底沿應基本保持在一條水平線上;不得使用玻璃鋼瓦、石棉瓦及其它有礙市容觀瞻的材料,不得使用落地支架。
伸縮式遮陽(雨)篷應定期清洗,保持清潔,篷頂無殘留垃圾雜物。
第二十三條街道兩側房屋臨街立面禁止設置構架、花架、晾衣架。居住區內房屋設置花架外挑不得超過0.3米,涼曬衣物架不得超過0.6米,外挑禁止封閉。
第二十四條新建房屋以太陽能供熱水的,必須預留太陽能熱水器安裝位置,并將其列入規劃審核內容,做到有序安裝。
第二十五條供電、電信、移動、聯通、鐵通、網通等單位在市區房屋戶外設置線路、管線,必須預先經市規劃局依法批準方可實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實施處罰。
第二十七條鼓勵任何單位和個人,向市建設局舉報違反本辦法設置戶外附著設施的行為,執法單位和人員對舉報者應嚴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