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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障內容
1、對符合低保條件且持有二級(含二級)以上《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其本人單獨施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全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以下簡稱低保金)。
2、對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00—150%(不含100%)以內且持有二級(含二級)以上《殘疾人證》的重度殘疾人,其本人參照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全額發放低保補助金(以下簡稱補助金),并享受醫療救助及其他社會救助政策。
二、實施對象
本市戶籍且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殘疾類別為(視力‘盲’、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殘疾)、殘疾等級為二級(含二級)以上、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150%的重度殘疾人。
三、審批程序
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批程序,參照《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和《*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進行。殘疾人家庭人均上年度收入的計算核定,參照《浙江省民政廳關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核定辦法(試行)》(浙民低〔20*〕126號)的規定執行。具體事項:
1、申請應由殘疾人本人或法定監護人提出,若本人確實不能表達意愿且又無法定監護人的,可由戶籍地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并填寫《浙江省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同時提供《戶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證》、《殘疾人證》原件和復印件。
2、申請人在申請基本生活保障時,鄉鎮、街道殘聯應對其所持的《殘疾人證》進行資格審查,審查中,若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收回申請表;若申請人殘疾程度與《殘疾人證》上的殘疾類別、等級不相一致,需重新鑒定和核發證的,按照申領換發第二代《殘疾人證》的規定辦理,所需經費由市財政承擔。
3、申請人在申請基本生活保障時,鄉鎮、街道民政辦應對其家庭人口和上年度人均年收入情況進行審查,審查中,若發現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收回申請表。同時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在民政、殘聯初審的基礎上進行審查,并提出報批意見。
4、市殘聯對鄉鎮、街道報送的《申請表》等材料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后,由市民政局參照我市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辦法進行審批。其低保金(補助金)從批準的當月起計發,不滿1個月的按1個月計算;對已經領取低保金的重度殘疾人,從20*年1月起,分段給予差額部分補足。
5、對上年度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標準100—150%(不含100%)以內的重度殘疾人,經批準發放低保補助金的,由市民政局發放《重度殘疾人救助證》,憑證享受重度殘疾人的補助金等救助政策。
6、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民政、殘聯等部門應根據人員變動、收入和殘疾程度變化等因素,適時調整保障對象,實行動態管理。
四、資金渠道
重度殘疾人的低保金和補助金,按照《浙江省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實施方案》、《浙江省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省級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和《*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殘疾人共享小康工程的意見》,納入市財政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重度殘疾人所需低保金和補助金的申報,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財政、殘聯分別統計上報。
五、工作分工
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由市民政部門會同市殘聯共同組織實施,市財政等部門密切配合。
1、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重度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對象的審批,《低保證》、《重度殘疾人救助證》的發放管理,低保金和補助金的發放和匯總統計上報工作。
2、市殘聯負責重度殘疾人的調查、《殘疾人證》的資格審查、殘疾等級的鑒定和第二代《殘疾人證》的發放管理,以及重度殘疾人低保金和補助金綜合情況的匯總統計和定時上報工作。
3、市財政部門負責落實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所需資金的預算和管理,并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六、實施要求
20*年是實施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第一年,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切實加強領導,嚴格把握政策,做實基礎工作,讓廣大重度殘疾人享受政府特惠政策,確保社會和諧、穩定。市民政、財政、殘聯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能,加強溝通,密切配合;要做到政策公開,程序規范,公平公正,及時到位;要主動與鄉鎮、街道聯系,加強業務指導;要分別建立和完善“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基礎數據庫,實現信息共享和實行動態管理,確保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
按照省民政廳、財政廳、殘聯的要求,要建立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工程的績效評價考核機制,自覺接受上級部門的檢查考核和社會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努力實現應保盡保。實施中,如發現因工作不力導致政策執行不到位的,將給予通報批評;采取不正當的手段騙取低保金和補助金的,將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