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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業余訓練工作是指學校課余開展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工作。
第二條為貫徹“奧運爭光計劃”,進一步加快我區競技體育的發展,培養優秀體育后備人才,充分發揮體育教師的積極性。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三條業余訓練工作任務是提高學生運動技術水平,為國家培養體育后備人才;增進學生身心健康,增強學生體質;對學生進行品德教育,增強組織紀律性,培養學生的勇敢、頑強、進取精神。
第四條業余訓練工作應當堅持普及與提高相結合、體育鍛煉與安全衛生相結合的原則,注意汲取有益經驗,積極開展業余訓練研究工作。
第五條業余訓練工作要在學校開足開齊體育課和的前提下進行。
第六條業余訓練工作在教育體育局領導下,由學校組織實施,并接受教育體育局的指導。
第二章業余訓練
第七條學校應當在體育課教學和課外體育活動的基礎上,開展多種形式的課余體育訓練,提高學生的運動技術水平。
第八條學校對參加課余體育訓練的學生,應當安排好文化課學習,加強思想品德教育并注意改善他們的營養。
第九條在業余訓練工作中成績突出,被評為省級業余訓練先進個人、市級業余訓練先進個人等同于市級先進工作者;被評為區級業余訓練先進個人等同于區級先進工作者。
第三章運動員輸送
第十條凡運動員被省少體校、省體工大隊、體育院校附屬競技體校、部隊相關體校正式錄取的,相關帶訓教練可視同為省級論文一等獎獲得者。
第四章競賽成績
第十一條省級體育比賽(單項、團體)
1、在省級各類體育競賽中所帶運動員獲第一名等同于獲省級論文一等獎;
2、在省級各類體育競賽中所帶運動員獲第二名、第三名等同于教練員獲省級論文二等獎;
3、在省級各類體育競賽中所帶運動員獲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等同于教練員獲省級論文三等獎。
第十二條市級體育比賽(團體)
1、在市級各類體育競賽中所帶運動員獲團體第一名等同于教練員獲市級論文一等獎;
2、在市級各類體育競賽中所帶運動員獲團體第二名、第三名等同于教練員獲市級論文二等獎;
3、在市級各類體育競賽中所帶運動員獲團體第四名、第五名、第六名等同于教練員獲市級論文三等獎。
第十三條市級體育比賽(單項)
1、中學組
(1)在市級各類體育競賽中所帶運動員獲金牌1枚以上、得分在15分以上等同于教練員獲市級論文一等獎;
(2)在市級各類體育競賽中所帶運動員獲銀牌1枚以上、得分在10分以上等同于教練員獲市級論文二等獎;
(3)在市級各類體育競賽中所帶運動員獲銅牌1枚以上、得分在8分以上等同于教練員獲市級論文三等獎。
2、小學組
(1)在市級各類體育競賽中所帶運動員獲銀牌1枚以上、得分在10分以上等同于教練員獲市級論文一等獎;
(2)在市級各類體育競賽中所帶運動員獲銅牌1枚以上、得分在8分以上等同于教練員獲市級論文二等獎;
(3)在市級各類體育競賽中所帶運動員得分在6分以上等同于教練員獲市級論文三等獎。
第十四條區級體育比賽(團體)
1、必須參加*區舉辦的各類體育比賽,城區學校獲團體前3名、農村學校獲團體前5名等同于教練員獲區級論文一等獎;
2、必須參加*區舉辦的各類體育比賽,城區學校獲團體4至6名、農村學校獲團體6至8名等同于教練員獲區級論文二等獎。
第五章獎勵與處罰
第十五條對在業余訓練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教育體育局或者學校給予表彰、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