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石油局成品油市場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加強我省成品油市場監督管理,規范成品油經營行為,維護成品油市場秩序,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年第412號)和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年第23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省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倉儲及零售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各級成品油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省經貿委)負責對全省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制定并公布全省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負責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的初審并上報商務部;負責成品油零售經營、倉儲經營的行政許可;負責對各設區市經貿委實施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設區市經貿委負責對本轄區內成品油市場的監督管理;負責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許可的初審;負責成品油倉儲經營、零售經營設施建設項目竣工的實地情況核實;負責對各縣(市)經貿委實施成品油市場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各縣(市)經貿委負責本縣內成品油零售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規建設成品油經營設施與違規經營成品油行為。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柴油、煤油。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批發經營,是指利用油庫等經營設施,向成品油零售企業銷售或直接批量銷售給生產企業的成品油經營行為;成品油倉儲經營,是指利用油庫等經營設施,向其他單位提供成品油儲存、周轉業務的經營行為;成品油零售經營,是指利用加油站從事成品油終端銷售的經營行為。
第二章成品油經營的條件
第六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求;
(二)符合成品油批發網絡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
(四)具有全資或控股的、庫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庫,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
(五)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六)油庫及其它設施符合國家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七)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專業技術人員;
(八)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七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求;
(二)儲油設施符合*省油庫布局規劃要求并得到確認;
(三)油庫容量不低于4000立方米,油庫建設符合《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2002);
(四)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
(五)油庫設計和建設符合安全生產及環境保護的規定;
(六)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各項管理制度健全。
第八條申請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要求;
(二)符合*省加油站行業發展規劃及各地城建規劃的要求并得到確認;
(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供油協議;
(四)加油站的設計、施工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
(五)加油站建設符合國家土地管理、道路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規定;
(六)具備成品油檢驗、計量、儲存、消防安全等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
(七)從事船用成品油供應經營的水上加油站(船),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關規定。
第三章符合規劃的確認程序
第九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必須分別符合全省加油站、倉儲行業發展規劃,不符合規劃的不予核發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
申請人應依照本辦法申報規劃確認,經確認符合規劃的加油站(點)、油庫作為已布局的加油站(點)、油庫。
第十條成品油倉儲(含批發企業的油庫)、零售經營單位申報新建、遷建、擴建符合規劃確認,由申請人向所在設區市經貿委提出;設區市經貿委初審后上報省經貿委;省經貿委依據全省加油站、倉儲行業發展規劃,進行符合規劃確認。
第十一條對申請人提出符合規劃確認請求,申報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設區市經貿委應當場或于5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對申報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設區市經貿委應當受理并于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必要時可組織聽證或實地核查)。對初審合格的確認請求,省經貿委應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符合規劃的確認。
第十二條對確認符合規劃的申請,省經貿委下達符合規劃確認文件,并抄送土地、規劃、城建、安監、消防、環保、交通等部門。申請人持確認文件,到相關部門辦理有關手續,并按照各相關部門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建設。
對確認不符合規劃的申請,省經貿委在申報表內說明理由并將申報材料返回設區市經貿委,由設區市經貿委通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省經貿委對申請人下達符合規劃確認文件一年后,申請人尚未動工的(企業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設區市經貿委可提出撤銷規劃確認的建議,報省經貿委批準后,通知申請人。
第十四條申報成品油倉儲新建符合規劃確認,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倉儲經營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1)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成交確認書或縣級以上土地部門出具的注明屬申請人可以建設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設用地的證明,其中建設用地若屬租賃的商業用地,還須提供土地租賃協議;
(三)規劃部門選址意見書或同意選址的文件。
(二)~(三)項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2份(所有復印件均須由申請人蓋章并由受理機關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后加蓋單位章、經辦人簽名及注明時間。下同)。
第十五條申報加油站新建符合規劃確認,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新建加油站(點)符合規劃確認申報表》(附表2)一式3份;
(二)土地使用證或土地成交確認書或縣級以上土地部門出具的注明屬申請人可以建設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設用地的證明,其中建設用地若屬租賃的商業用地,還須提供土地租賃協議;
(三)規劃部門選址意見書或同意選址的文件;
(四)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的供油協議或證明;
(五)建設地點周邊相鄰的現有和在建加油站現狀分布示意圖并標出加油站名稱及間距(非城區的,提供建設地點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內示意圖;位于城區的,提供半徑3公里范圍內示意圖。上述范圍內沒有加油站的也應予注明)。
(二)~(五)項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2份。
第十六條需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成品油倉儲或加油站用地,申請人應根據設區市經貿委定期向社會的近期成品油倉儲和加油站建設計劃,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所在地設區市經貿委提交擬建成品油倉儲或加油站申請,
其中,新建加油站須提供與具有批發經營資格的成品油經營企業簽訂的供油協議。
設區市經貿委收到新建申請后,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或個人名單提供給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通過公開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方式,向上述企業或個人提供土地。
第十七條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經營企業的遷建、擴建申報符合規劃確認,申請人應提交相應的申報表(附表3、4),其程序分別參照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經營新建相關條款辦理。
遷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擴建、市政規劃改變等原因要求拆遷,成品油經營企業從現有地址搬遷到另一地點的行為。其規模、性質不得改變,搬遷地址應符合就近原則。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經營企業遷建申報符合規劃確認,除提交與新建申報符合規劃確認相同的材料外,還需提交當地縣級以上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遷建的正式文件、當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證明、成品油經營許可證書原件(正、副本)。
擴建是指成品油經營企業在原經營地增加經營品種或擴大儲油能力、增加加油機數量和經營規模的行為。擴建申報符合規劃確認應提交原有建設規模(占有土地面積,儲油罐容量、數量及總容量,加油機、加油槍數量)、有關審核部門的意見、成品油經營許可證原件(正、副本)。
第十八條高速公路服務區加油站的新建和擴建符合規劃確認,統一由省交通廳報送省經貿委進行確認。有關程序及要求,參照本辦法相關條款辦理。
高速公路掛線加油站的新建、遷建和擴建符合規劃確認,仍向所在地設區市經貿委申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十九條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經營的新建、遷建、擴建項目竣工后,企業應向所在地設區市經貿委報告。設區市經貿委負責組織土地管理、消防安全、環境保護等有關單位進行實地核實,著重核實建設內容與省經貿委布點規劃確認的有關內容是否一致,并將核實情況及相應的登記表(附表5、6)報省經貿委。
高速公路服務區新建加油站項目竣工后,由省經貿委或委托省交通廳組織有關單位按上述要求進行核實和確認。擴建項目的竣工核實,由省交通廳負責。
第四章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申請與發放
第二十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應當向省經貿委提出申請。省經貿委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由商務部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批發經營許可。
第二十一條申請從事成品油倉儲和零售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設區市經貿委提出申請。設區市經貿委審查后,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省經貿委,由省經貿委決定是否給予成品油倉儲或零售經營許可。
第二十二條接受申請的經貿委認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應當當場或在收到申請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所需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第二十三條接受申請的經貿委在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時,應當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
第二十四條省經貿委受理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時間,為每個月的前五個工作日。各設區市經貿委根據省經貿委的受理時間確定本部門受理時間。
第二十五條省經貿委收到成品油批發經營申請及有關材料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將初步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商務部。
第二十六條設區市經貿委收到成品油倉儲或零售經營申請及有關材料后,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工作,初審合格的將初審意見及申請材料上報省經貿委。
省經貿委自收到設區市經貿委上報的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成品油倉儲或零售經營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給予成品油倉儲或零售經營許可,并頒發相應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其中《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須報商務部備案后再予頒發;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如在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許可決定的,經省經貿委主要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對申請人提出的成品油經營許可申請,省經貿委認為需要舉行聽證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二十八條申請從事成品油批發經營的企業,申請人應向省經貿委提交以下材料(原件1份、復印件2份):
(一)《*省成品油批發經營申報表》(附表7);
(二)《*省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情況登記表》(附表5);
(三)具有穩定的成品油供應渠道的書面證明材料;
(四)具有依法取得場地的證明;
(五)《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六)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有關意見;
(七)4000立方米以上全資或控股油庫證明材料;
(八)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的證明材料(輸油管道、鐵路專線或碼頭平面示意圖);
(九)《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十)商務部規定應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二十九條申請核發《*省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的倉儲企業,申請人應向所在地設區市經貿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發放登記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三)安全生產管理部門的有關意見;
(四)具有依法取得固定經營場所的證明;
(五)4000立方米以上全資或控股油庫證明材料;
(六)具備接卸成品油的輸送管道、鐵路專用線或成品油水運碼頭等設施的證明材料(輸油管道、鐵路專線或碼頭平面
示意圖);
(七)《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八)《*省成品油批發(倉儲)企業情況登記表》(附表5);
(九)《建設用地許可證》或用途是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有效證明。
(二)~(九)項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2份。
第三十條申請核發《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的新建加油站,申請人應向所在設區市經貿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發放登記表》(附表8)一式3份;
(二)《建筑工程消防驗收意見書》;
(三)《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與合法的成品油批發企業簽訂的油品購銷協議或購銷意向書或同意供油證明;
(五)《*省成品油零售企業情況登記表》(附表6);
(六)《建設用地許可證》或用途是商業用地的《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有效證明。
(二)~(六)項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復印件2份。
第三十一條成品油經營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另行辦理申請手續。
第三十二條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由商務部統一印制。《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經貿委向商務部領取后發放到企業;《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和《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由省經貿委頒發,并通過設區市經貿委發放到企業。
第五章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變更
第三十三條成品油批發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批發經營批準證書》事項的,應向省經貿委提交《*省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報表》(附表9),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和原批準證書,由省經貿委統一上報商務部。屬法人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法人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三十四條成品油倉儲、零售經營企業要求變更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有關事項的,申請人應填寫《*省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變更申報表》(附表9),并提供變更事項的證明材料和原批準證書,由設區市經委貿核查后,上報省經貿委。屬法人名稱變更的,應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法人名稱變更證明;屬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屬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應當提供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土地使用權變更證明。省經貿委審核后,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倉儲經營條件的,換發變更的《成品油倉儲經營批準證書》;對具備繼續從事成品油零售經營條件的,換發變更的《成品油零售經營批準證書》。
第三十五條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遺失、損毀的,企業應及時在省級報刊登載原證書作廢聲明;如要求補發證書的,申請人應提供說明原因的書面申請和刊登原證書作廢聲明的報刊原件,向相應經貿委申報,按申領新證程序辦理。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各級經貿委應當會同同級工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物價、消防、建設、環保、國土資源、安監等有關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本轄區內成品油市場的監督檢查,對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三十七條各級經貿委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及后續監督管理,不得收取費用。成品油市場管理經費可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三十八條省經貿委定期將取得成品油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和變更、撤消的成品油經營企業名單在省經貿委網站(*上公示。
第三十九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歇業或終止經營的,應當到發證機關辦理經營資格暫停或注銷手續。
第四十條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不得偽造,不得買賣、出租、轉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轉讓。
第四十一條成品油專項用戶的專項用油,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量、用項及供應范圍使用,不得對外銷售。
第四十二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應當依法經營,禁止下列行為:
(一)無證無照、證照不全、證照不符或超范圍經營;
(二)加油站不使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加油或不按照規定使用稅控裝置;
(三)使用未經檢定、超過檢定周期或檢定不合格和不符合防爆要求的稅控燃油加油機,擅自改動稅控燃油加油機或利用其他手段進行計量作弊、克扣油量的;
(四)摻雜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五)銷售國家明令淘汰或質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六)經營走私或非法煉制成品油;
(七)違反國家成品油價格政策,哄抬油價或低價傾銷的;
(八)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四十三條成品油零售企業應當從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
成品油零售企業不得為不具備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單位代銷成品油。
成品油批發企業不得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
成品油倉儲企業為其他單位代儲成品油,應當驗證成品油的合法來源。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成品油經營許可決定的省經貿委或者商務部,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許可決定:
(一)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二)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三)對不具備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取得經營證書一年以上的成品油經營企業,應于每年1月至3月上報經營條件書面核查材料。批發、專項用戶、倉儲經營企業和高速公路零售網點由省經貿委負責核查;設區市市區范圍內的零售經營企業,由設區市經貿委負責核查;其余零售經營企業由縣(市)經貿委核查。年度核查的結果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經營資格年審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六條批發、專項用戶、倉儲企業應向核查受理機關提供以下材料:
(一)《*省成品油批發倉儲專項用戶企業經營條件核查登記表》(附表10)2份;
(二)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使用有效證明原件1份、復印件1份;
(四)營業執照副本原件1份、復印件1份;
(五)由核查機關臨時確定抽查的批發企業的進發貨發票存根、國家有關部門下達專項用戶的供油計劃文件、倉儲企業代儲油品的收費發票或油品進出單、零售企業的進貨發票復印件各1份。
零售企業應提供以下有效材料:《*省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條件核查登記表》(附表11)1份;本條(二)~(六)項規定的材料。
第四十七條核查合格的,由核查機關在被核查企業的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副本上蓋章確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核查不合格處理,并由核查機關暫時收回其批準證書,且向其發出整改通知,整改時限為六個月,必要時可再延長三個月。對整改無效或拒不改正的,報省經貿委或者商務部撤銷成品油經營行政許可,收回經營批準證書。
(一)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基本條件(專項用戶不再承擔專項用油供應業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條規定的;
(三)長期無實質性經營且無故不申請暫時歇業的;
(四)無故不按期提交核查材料的。
零售企業核查工作結束后,由設區市經貿委匯總核查工作總結,填寫《*省成品油零售企業經營條件核查登記匯總表》(附表12),于每年4月中旬報省經貿委。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各級經貿委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未向申請人說明不受理申請或者不予許可理由的;
(三)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許可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批準或無正當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決定的;
(五)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十九條經貿委在實施成品油經營許可過程中,擅自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成品油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職能部門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報省經貿委或者商務部吊銷其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成品油經營批準證書的;
(二)成品油專項用戶違反規定,擅自將專項用油對外銷售的;
(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未經許可擅自新建、遷建和擴建加油站或油庫的;
(四)在成品油緊張時期囤積居奇、哄抬油價、拒不售油的;
(五)銷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發企業向不具備成品油經營資格的企業銷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業從不具有成品油批發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成品油的;
(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的;
(九)超越經營范圍進行經營活動的;
(十)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活動真實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五十一條申請人申請成品油經營許可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經貿委應當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并給予警告。
第五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有效許可,擅自從事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由所在地經貿委會同有關部門予以制止,并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