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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規劃區內綠地的保護和管理,維護生態環境和自然景觀,推動城市綠化工作,根據《城市規劃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綠化的需要,對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等各類城市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明確予以界定,并進行嚴格保護和管理的控制線。
第四條城市規劃和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全市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劃定城市綠線。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道路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江河、湖泊、池塘、濕山體、灘涂等城市景觀、生態需控制的區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等的保護范圍;
(四)其他對城市生態和景觀產生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六條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化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第七條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化配置曲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八條城市綠線的審批、調整,按照《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批準的城市綠縵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管理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對違反城市綠線管理行為進行檢舉的權利。
第十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一條城市綠線內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有關部門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建設。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二條居住區綠化、單位綠化及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都要達到《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規定的標準。配套綠化工程要與各類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城市規劃、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全市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同有關部門按照《*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市城市綠化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四縣城鎮的綠線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