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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長江干堤防洪安全,發揮護堤護岸林木的防洪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條和其它相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黃廣大堤、*長江干堤、利豐堤、百米港壩。
第三條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河道堤防工作,其所屬的河道堤防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對全市長江干堤護堤護岸林木的營造和管理。
市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市河道堤防管理總段做好長江干堤防護林木的營造和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長江干堤防護林木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防護林木營造和管理
第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
第五條護堤護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堤防加固后(19*年元月以后)內外平臺及外灘范圍內的護堤護岸林木實行河道管理單位“自植、自管、自受益”的原則,嚴禁其他任何組織與他人簽訂防護林營造管理協議,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壞。
第六條防護林營造應當根據我市長江干堤內外平臺及灘地實際情況,在確保大堤安全的前提下,結合城市綠化、美化,規劃好栽植林木品種。
第七條護堤護岸林木更新采伐,由河道管理單位提出年度采伐計劃,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后依法辦理采伐手續,持證采伐。
第八條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搶險的采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采伐共有的林木除外)。
對護堤護岸林所取得的收入,實行財政收支兩條線管理,除按規定提取育林基金和更新改造資金,結余部分主要用于護堤護岸林的營造、管理、護堤和護岸的維護。
第九條沿江村民在防護林中套種耕作,必須與市河道管理單位簽訂林間耕作協議。
第十條禁止在防護林中焚燒雜草、桔桿等物料。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防護林木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三章獎勵和處罰
第十二條在防護林營造管理工作中表現突出,成績顯著者,由河道專門管理機關給予獎勵。
第十三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一)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砍伐護堤護岸林木的;
(二)在防護林中從事其它生產經營等活動,損害防護林,影響防護林正常生長的;
(三)其他損害防護林木及堤防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或河道專門管理機關實施經濟罰款,按直接經濟損失的二至五倍的標準執行,但最高的不超過一萬元人民幣。或由森林公安機關按照違反森林法規的處罰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對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河道專門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