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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本市城市公共交通客運行業管理,維護乘車秩序,保障乘客和線路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本市*城區范圍內按照規定的線路、站點和時間營運,供公眾乘坐的公共汽車和按照公共汽車營運模式從事客運服務的專線車。
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車的乘客,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乘客乘車須在站臺自覺排隊候車,不準在車行道上候車。待車停穩后,依次先下后上,不得強行上下車。
第四條乘客乘車應文明禮貌,主動給老、弱、病、殘、孕婦及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并讓其優先上、下車。
第五條乘客應遵守公共道德,語言舉止文明,禁止在車廂內吸煙、兜售商品和散發廣告。不得將痰液吐在廂體上和廂體外,不得亂扔果皮紙屑等雜物。
第六條乘客上車后應當注意乘車安全和妥善保管所帶財物;嚴禁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不準自行開關車門;禁止乘客在車廂內編結針織品、躺臥、踩踏座席和跳車、撐傘等危及其他乘客安全的行為。乘客不得妨礙駕駛員正常操作。
第七條司乘人員應文明用語,禮貌待客,做好行車安全提示,及時報清線路、站點。嚴禁車輛到達站點不停車及未到達站點停車上落客。
第八條車輛在運行途中和未到達站點前乘客不得強行要求上、下車。乘坐無人售票車應當按照指定的車門上、下車。
第九條車輛抵達終點站后,乘客需回乘的,要按規定重新購票。
第十條醉酒者和無人監護的精神病患者及無成年人帶領的學齡前兒童,不準乘車。
第十一條乘客上車后應主動購票或者出示其他有效乘車憑證,車票保存至下車,以便司乘人員、稽查人員查驗。無人售票車不設找贖,乘客應自備零錢或使用公交IC卡乘車。禁止使用假幣、不能流通的殘幣。
第十二條每位乘客可免費帶一名身高不足1.1米的兒童乘車,超過一名的按超過人數購票。
第十三條司乘人員應認真執行查驗票據規定,乘客有配合司乘人員、稽查人員查驗車票或乘車憑證的義務,不得拒絕和刁難。乘客拒絕驗票的,按無票處理。乘客有檢舉和投訴司乘人員違反工作職責、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權利。
第十四條查驗乘車憑證時,發現乘客持無效的《老人優待證》、《傷殘軍人證》、《殘疾證》等乘車憑證乘車的,按該線路全程票價補票。乘車憑證應在規定的線路范圍和有效期內使用,超過所規定的使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作無票處理。偽造、涂改、冒用乘車憑證或將乘車憑證轉借他人使用的,一經查獲,司乘人員或稽查人員有權予以沒收。
第十五條車輛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停駛時,駕駛員、售票員應當組織乘客免費換乘同線路同方向車輛;市區線路在20分鐘內、郊區線路在30分鐘內不能安排乘客乘坐后車的,應當按照原票價退票。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拒絕支付乘車費:
(一)未按規定在車廂標明營運收費標準的;
(二)駕駛員或者售票員未出具或者不配備符合規定的車票憑證的;
第十七條65歲以上具有*市戶口的老人憑本人《老人優待證》、革命傷殘軍人憑本人《傷殘軍人證》、盲人憑本人《殘疾證》在市區惠城區中心區內可免費乘坐公共交通車。
第十八條每位乘客可免費攜帶重量不超過20公斤、體積不超過0.1立方米、長度不超過1米的物品上車,凡攜帶超過以上標準的物品應當購買行李票,行李票票價按攜帶行李者的同等票值計算??傊亓砍^50公斤或體積超過0.2立方米或長度超過1.7米的物品禁止上車。乘客攜帶的物品,不得占用座位和妨礙其他乘客通行。
第十九條乘客不得攜帶犬、貓等有礙他人安全和衛生的動物上車。嚴禁攜帶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以及有礙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車。
第二十條乘客在車內拾到其他乘客遺失的物品,應交司乘人員登記保管,并由司乘人員出具收據;乘客在車內失落物品,可憑有效憑證向線路當班人員問詢,認領時須出具有關身份證明、憑證,認領后應出具收條。
第二十一條企業經營者應保持車內外整潔和服務設施齊全、良好。乘客損壞車輛或相關設施的應照價賠償。
第二十二條對擾亂乘車秩序,無理取鬧,侮辱、毆打、傷害客運從業人員和乘客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各縣、區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規則實施。
第二十四條本規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