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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擴大開放,促進我市小城鎮建設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小城鎮建設用地應在節約用地和保護耕地、注重環境保護,服從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小城鎮建設規劃的前提下進行,確需變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國土管理部門要按照超前發展、一次到位的要求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修改,按規定程序報批,保證鄉鎮企業向小城鎮集中發展的必要用地。國土管理部門要參與小城鎮建設規劃的編制、審定和修改工作;組織編制基準地價。
第三條凡在小城鎮投資建設需要征用土地的實行統一規劃、政府統征、確定基價、分檔批租、統一管理。按照小城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小城鎮建設規劃,由小城鎮政府或市、縣政府統一定價征用,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再開發整理后,根據產業性質、投資規模、用地區位、代征道路等因素分類確定地價,優惠出讓給企業。
第四條凡在小城鎮內投資辦企業符合租賃使用土地條件的,新征用地交清了土地征用補償費后的企業生產項目用地,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生產經營用地,可對企業用地實行年租制,企業按年度交納土地租金。
第五條小城鎮規劃區內投資企業依法取得的出讓土地,在使用期限內,擁有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可依法轉讓或抵押。
第六條小城鎮外企業兼并小城鎮內使用國有土地的企業,其土地一律按劃撥方式供給,將原企業土地劃撥給新企業使用,用途不變。如需改變用途或收購小城鎮內企業使用國有土地時,其地價評估費按標準的30%收取,土地出讓金最低按地價10%收取。
第七條凡投資小城鎮辦高新技術產業、現代化農業、生態環境保護與建設工程項目的,使用存量土地的按標定地價10%收取出讓金,新征建設用地的土地出讓金按征地總費用的10%收取。
第八條投資一般性工業項目、旅游項目,對小城鎮相關產業具有較大促進作用的,使用存量土地的按標定地價20%收取出讓金,使用新征建設用地按征地總費用的20%收取。
第九條投資房地產開發與餐飲、娛樂等盈利性項目,土地供應方式一般應采取招標拍賣方式。協議出讓土地,使用存量土地的,土地出讓金按標定地價40%收取,使用新征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征用總費用的40%收取。
投資各類工業生產項目使用國有土地也可采取租賃入股等方式。
第十條凡收購小城鎮破產企業的,土地資產連同其他資產一并計入破產變現資產,土地按出讓方式簽定出讓合同后,土地出讓金可首先用于安置職工。
第十一條凡各項小城鎮建設用地出讓后一次性交清出讓金的,可按出讓金總額的5%予以優惠,返還給用地者。
第十二條以租賃方式使用小城鎮內國有土地的,可根據投資額的多少,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租金。投資500萬元以上免交一年,1000萬元以上免交二年,3000萬元以上免交三年。
第十三條鼓勵小城鎮建設改造利用國有存量土地,小城鎮內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及個人可將使用的國有土地按標定地價作價入股,參與小城鎮開發建設,與來小城鎮的投資者合作、合資辦企業,其土地使用權股份與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權利。也可先將其土地使用權投入小城鎮建設,待土地拍賣招標后,用收取的地價款對其投入小城鎮建設的土地予以地價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小城鎮建設征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土地管理部門應超前服務,積極辦理農地轉用和用地審批手續。涉及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依法分批次辦理批準手續。對支付土地出讓金有困難的可采取租賃、入股方式使用土地。對租用農村集體土地辦企業的,可按建設占地辦理用地手續。市縣國土管理部門要從規劃選址、安置補償、代辦報批、建設環境到竣工驗收全面負責。對一切危害小城鎮建設正常用地行為和對未批先占、批少占多等違法行為要堅決依法查處。
第十五條推行土地置換和新增耕地指標折抵政策,切實解決鄉鎮企業發展用地。小城鎮建設征、占耕地后,需開墾補充耕地保持占補平衡。其補充耕地及占補平衡可在小城鎮域內進行,域內無法平衡的可在市域內平衡。造地方案審查及補充耕地驗收由市、縣國土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小城鎮建設用地征地補償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并按照基準地價進行控制,以降低征地總費用。
第十七條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小城鎮規劃區內的工業用地出租給投資者興辦企業或自建廠房招商、自建市場或自建商業用房出租經營,其用地按集體建設占地審批。
第十八條對小城鎮建設用地收取的出讓金留縣部分,縣、鎮可按四六分成。留小城鎮的出讓金,??钣糜谛〕擎偦A設施建設,不得挪作它用。
第十九條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土地使用權以出資入股等方式參與經濟建設,在完善農用地轉用手續和耕地占補平衡的基礎上,用地項目可按占用方式進行報批。
第二十條小城鎮建設試點鎮可設立國土管理分局,為所在縣國土管理局派出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