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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預防火災,保障公共聚集場所消防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省消防條例》、《*省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試行)》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眾聚集場所,是指向公眾開放的下列場所:
(一)影劇院、夜總會、錄像廳、歌舞廳、卡拉OK廳、電子游藝廳、網吧、茶座、旱冰場、保齡球館、桑拿浴室等營業性公眾健身、休閑場所;
(二)旅館、賓館、飯店和營業性餐飲場所;
(三)商場、集貿市場、超市和其它室內市場;
(四)禮堂、展覽展銷場館、體育館(場)、圖書館、埔物館、攝影棚、演播廳;
(五)各級各類學校和幼兒園;
(六)醫院、養老院、福利院;
(七)公共汽車、火車站(場)。
第三條縣區、鄉鎮人民政府對轄區內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各級公安機關對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實行監督管理,并由同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實施。
第四條公眾聚集場所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公眾聚集場所應當在法定代表人或其它主要負責人中確定一名消防安全責任人,在消防安全責任人確定或者變更時,應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公從聚集場所的房產所有者與其他單位、個人發生租賃、承包等關系時,經營者為消防安全責任人;共同經營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成立消防安全協調組織,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并報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備案。
第五條公眾聚集場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實;
(二)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本單位和所屬各部門、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
(三)針對本單位情況對職工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訓;
(四)建立防火檔案,制訂火災事故預案,組織消防演練;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按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志,定期檢查維護,確保消防設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設置符合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標志。
第六條各行業主管部門對本行業、本系統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并應確定一名領導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組織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所屬公眾聚集場所單位和責任人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確保消防安全。
第七條公眾聚集場所的內部裝修設計和施工,應當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50222—95)和有關建筑內部裝飾裝修防火管理的規定。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公眾聚集場所或者內部裝修的,其消防設計應符合國家有關建筑消防技術標準規定;建設或經營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圖紙報送當地公安消防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時必須經公安消防機構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條公眾聚集場所在使用或者開業前,必須具備消防安全條件,依法向當地公安消防機構申報檢查,經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后,發給《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方可使用或者開業。未經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證照。
在現行有關消防法規和消防技術規范施行之前開業的公眾聚集場所,不符合現行規定要求的,責令限期整改;對事故隱患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整改,在規定時間內未整改的,可提請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有關證照或查封取締。
第十條公眾聚集場所必須具備符合國家有關建筑設計防火規范規定的安全出口數量、疏散寬度和距離,應設置符合規范要求的防火分區,其建筑物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
第十一條公眾聚集場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樓梯口應設置符合標準的燈光和疏散指示標志。指示標志應設在門框上部、疏散通道和轉角處距地面1米以下的墻面上。設在走道的指示標志間距不得大于20米。
第十二條公眾聚集場所應設置火災事故應急照明燈,照明供電時間不得少于20分鐘。
第十三第公眾聚集場所必須加強電器防火安全管理,及時性消除火災隱患,不得超負荷用電,不得擅自拉接臨時電線;必須定期對電器設備進行檢測維護,保證電器設備完好有效。
第十四條公眾聚集場所禁止明火照明。
第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在舉行集會、展覽、比賽及營業時,不得超過額定人數(錄像廳、放映廳為1.0人/平米,其它場所以0.5人/平米計算)。
第十六條公眾聚集場所應建立全員防火安全責任制度和義務消防組織,全體員工應熟知相關消防安全知識,遇到緊急情況能夠及時報警,熟練使用滅火器材,組織人員疏散。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公眾聚集場所應制定緊急安全疏散預案,發生火災時,單位必須立即組織力量撲救,工作人員有組織、引導在場群眾疏散的義務。鄰近單位應當給予支援。
第十七條公眾聚集場所應按照《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140—90)配置滅火器材,設置報警電話,保證消防設施、設備完好有效。
第十八條公眾聚集場所應按照《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和《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定》(GB50045—95)的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和機械防排煙系統。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應與“119消防指揮中心”聯網。公眾聚集場所自動消防系統應定期檢測維護,保證性能完好。
第十九條公共娛樂場所不得設置在古建筑和博物館、圖書館內,不得設置在地下一層以下的建筑內,不得毗連重要倉庫或者危險物品倉庫,不得在居民住宅樓內改建公共娛樂場所。
公眾娛樂場所與其他建筑相毗連或者附設在其他建筑物內時,應按獨立的防火分區設置;商住樓內的公共娛樂場所與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應分開設置。
第二十條公共娛樂場所大廳和包間應設置火災報警視聽切換裝置,保證在火災發生初期,及時播送火災警報,引導人員安全疏散。
第二十一條集貿市場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辦單位負責,經貿部門協助,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實施監督。
集貿市場的經營管理者要制定防火管理制度,根據《集貿市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配備專職消防隊或義務消防隊,設立專職消防安全員,保證防火設施齊備有效和消防通道暢通,并編制火災應急疏散預案,以利于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
第二十二條養老院、福利院、幼兒園等老年人和兒童活動場所應獨立建造;設置在其它建筑物內時,應設置獨立的出入口;耐火等級為一、二級時,不應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或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內;耐火等級為三級時不應設置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建筑物內。
第二十三條影劇院、禮堂、賓館、飯店等場所內的舞臺幕布、銀幕等應采用防火材料。
第二十四條公眾聚集場所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化學物品,確需存放的,應報經公安消防機構批準,并采用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后限量存放。
第二十五條公眾聚集場所舉辦展覽展銷、文化、體育等大型活動時,主辦單位應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檢查,并對應急預案審查合格后方可舉辦。
第二十六條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分別給予警告、罰款、取締等處罰;造成重、特大火災的,按照《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