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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統計憑證
第一條統計憑證是記載企業商品購、銷、調、存經濟業務活動的書面證明,是統計核算的基礎,內容包括:柜組名稱、進銷商品來源、進銷價金額和商品品名、計量單位、進銷貨數量等。
第二條統計憑證要有統一編號、統一格式,所填列的金額和商品數量必須與原始憑證一致,屬于統計必報品種的憑證必須按統計報表制度、指標解釋及商品包括范圍進行統計計量、計價或折算,登統日期、柜組名稱、制表人姓名等要填寫齊全,如發生漏統,要及時補填漏統項目。
第三條購進統計憑證,是以供貨方發票為依據,統計人員按照國家統計制度的要求劃分購進來源,逐項填制購進總值、類值及主要商品數量,各項來源相加應等于合計,主要商品的包括范圍、計量單位等應符合統計制度的規定。
第四條登統購進統計憑證時,為了便于復核,可采取每五或十天匯總一次,并填制一張購進統計匯總憑證,內容包括:商品購進來源、商品進價總額、主要商品的進貨量等,同時,還要記載匯總時間,附商品購進登統憑證。
第五條在商品銷售登統憑證的基礎上,編制商品銷售匯總憑證,內容包括:商品銷售對象、商品售價金額、主要商品銷售量以及憑證匯總時間,并附原始憑證等,此匯總憑證要與商品購進統計匯總憑證銜接。
第二章統計核算
第六條商品購進的記載時間是指取得商品所有權的時間,貨款先付,商品后到的在支付貨款時作購進統計;商品先到貨款后付的,在收到商品時作購進統計;農副產品商品購進后應在辦理了驗級、過秤、結算、入庫四道手續后,才作購進統計。
第七條商品購進后若發生退回時,應由業務部門填制紅字“收貨單”,交統計部門沖減退回發生月份的有關購進數,并減少庫存;若屬往年度的購貨在本年度退出,只沖減庫存,不再沖減原來的購進數,差額較大的應在備注中說明原因。
第八條商品發生損耗時,金額在購進總值中相應沖減,數量登在商品損耗指標欄內。
第九條商品銷售的記載時間是以商品已經售出、商品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買方后,以收到貨款或取得收取貨款的證據時作為商品銷售。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在實際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的憑證時,作為商品銷售。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結算方式的,在發出商品并辦妥托收手續時,作為商品銷售。采取分期收款方式的,應按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作為商品銷售。采用預收貨款方式的,在商品發出時作為商品銷售。委托其他單位代銷商品,以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清單時,作為商品銷售。在交款提貨的情況下,如貨款已經收到,只要帳單和提貨單已經交給買方,不論商品是否發出,都應作為商品銷售。自營進口商品,如企業與國內用戶簽訂合同實行貨到結算的,在貨到達我國港口取得外運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向訂貨單位開出結算憑證時,作為商品銷售;合同規定對國內實行單到結算的,憑國外帳單向訂貨單位開出結算憑證時作為商品銷售;庫存進口商品憑出庫單向用戶開出結算憑證后作為商品銷售。
第十條企業未取得所有權的商品(不包括企業為了本單位自用而購進的商品),按代銷商品統計,代銷商品的進貨統計應在售出商品后,付供貨方貨款并取得發票后作購進處理,這部分商品不計入庫存。
第十一條商品銷售總值和類值的資料來源于各營業柜組每日編制的銷售日報表,營業小組在售給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生產經營單位時開據的“發貨票”中,應有一聯轉給統計人員作為原始憑證,售予居民和社會集團消費品可采取倒擠的方法,即本月售予居民和社會集團消費品零售額=本月銷售總額一本月售予批發零售貿易業批發額及生產經營單位的批發(銷售)額(有出口經營權的企業還應扣減出口額)。
第十二條主要商品銷售數量資料的取得,可采取以存擠銷的方法。即本期商品銷售量=期初庫存量+本期收入量(包括購進、調入、加工成品收回、商品溢余及其它收入量)一本期支出量(包括調出、加工原料付出、損耗及其它支出量)一期末庫存量;也可采取利用營業柜(組)的商品帳或收、付卡片每月末的累計銷量計銷。
第三章庫存盤點
第十三條期末庫存是指批發零售貿易企業某一時點已經取得所有權(包括庫存商品、在途商品、原材料,代銷商品等)的全部商品,即已購進尚待銷售的商品。其基本指標包括:商品庫存總額,分類商品庫存額、主要商品庫存量。
第十四條批發貿易企業在每季末,零售貿易企業在每月末,按照統計制度中主要商品包括范圍及商品目錄的規定,進行必報商品庫存的盤點(盤點時間必須固定,不準任意提前或推后),并填報“統計必報商品庫存盤點表”,內容包括:商品名稱、庫存數量(其中包括:存放在外庫、散倉、櫥窗、貨架、柜臺、庫房等處的商品)。盤點工作應在不影響日常營業的基礎上進行,白天盤庫房,晚上盤貨場,嚴禁估盤、漏盤。
第十五條統計人員對“必報商品庫存盤點表”要做到先審核后匯總,審核的主要方法是:
(1)邏輯審查。根據上月的盤點表,結合市場情況、季節變化、購買力投向及本月購進、銷售情況等,核實本月庫存。
(2)數字審查。包括填報單位(柜組)是否齊全,品名、數量填寫是否正確,計量單位是否符合要求,有無漏盤、錯盤。
核對無誤后,分商品進行匯總,并據此登入庫存統計臺帳。
第四章統計臺帳
第十六條在編好的商品購進和商品銷售統計匯總憑證的基礎上,登統商品購進和銷售總值、類值、主要商品數量及歷史資料統計臺帳。商品購進和銷售總值、類值、主要商品數量臺帳的登統時間和匯總時間必須保持一致,以便復核。
第十七條統計臺帳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登記,嚴禁以表代帳或按月匯總表記帳,必須先結帳,后出表,帳表一致,作到帳實相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
第十八條各類統計臺帳必須格式統一,指標齊全,口徑一致,查詢方便,要求數字清晰,字跡整潔。
第五章統計報表
第十九條統計報表由國家、地方統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根據調查的需要進行統一設計,并按照統一格式,統一時間,統一報告程序,自下而上組織填報和匯總。統計資料是為各級領導提供決策參考,了解市場情況,分析市場運行趨向,考核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統計報表制度,全面、準確、及時地報送各種統計報表,做到表種不缺,指標不漏,時間不遲,數字不錯。
第二十一條統計報表報送的時間是指報告單位向國家、地方統計部門和業務主管部門報送統計報表的時間,應按要求執行。
第二十二條統計時間是指統計所包括的時間,必須是從期初到期末,報告期完整的天數,不允許跨年、跨月,邊遠及交通不便地區企業統計報表的錯綜要符合統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統計報表必須按照《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如實填報,統計人員應對本單位統計數字準確性負責,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報表中的有關數字應與會計數字銜接一致。
第二十四條上報的統計報表必須印章齊全(包括:單位印章,單位負責人印章、制表人印章等),字跡清晰,并填寫報出日期。
第二十五條必須建立統計報表的訂正制度,統計報表報出后,如發現差錯,應立即申請更正,如在當月不能更正時,應在下月報表中進行調整,并附加說明,重大差錯必須填報訂正單,訂正時必須加蓋制表人章及單位公章。
第二十六條必須加強統計報表的管理,嚴格執行統計報表制度的審批權限,不準亂發統計報表,企業制發統計報表必須報送有關主管部門審批和備案。
第二十七條統計數字不得數出多門,批發零售貿易企業的統計數字應以統計報表為準。企業制定、檢查計劃,考核經濟效益,向新聞單位提供和統計信息,須以統計機構和統計負責人簽署、蓋章的統計資料為準。
第六章統計檔案
第二十八條統計檔案包括:統計憑證、統計臺帳、統計表以及統計調查、統計分析等有保存價值的統計資料。
第二十九條統計檔案由統計人員管理,并嚴格遵守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統一編號、統一格式、統一封皮、分卷裝訂、分卷保管的辦法,統計憑證、統計臺帳、統計報表、統計調查及統計分析資料應分別立卷保管,各項資料的保管期限參照國家檔案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統計交接
第三十條統計人員必須保持相對的穩定,統計人員的調動需征得統計負責人的同意,統計負責人的調動需征得企業主管統計工作的領導和上級統計主管部門的同意,并采取先交接,后離任的辦法。
第八章統計檢查
第三十一條必須堅持統計數據質量檢查制度,每半年檢查一次,可采取自查、互查方式,重點檢查統計報表制度貫徹執行情況和統計數據質量情況,有無遲報、漏報、錯報、缺報和虛報、瞞報以及偽造篡改統計數字的現象。檢查工作結束后,企業應及時寫出數據質量檢查情況的報告(包括檢查情況的總結和數據質量的評估)。
第九章統計自動化
第三十二條企業應配備必要的微機設備以提高統計工作水平。大中型企業至少應有一臺專用微機,統計人員應學會微機的操作技術,應用微機完成必需的統計工作任務。
第三十三條大中型批發零售貿易企業應逐步具備微機聯網傳輸條件,以提高統計工作的時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