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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確保我市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活動依法、有序進行,保障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的公開、公正、公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市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境內以拍賣方式出讓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拍賣工作在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拍賣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體實施。其他河流(河段)的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拍賣工作由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實行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拍賣的河道可采區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市、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可采區;
(二)申請在該可采區采砂的潛在競買人在3人以上;
(三)負責管理該可采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采砂管理機構能夠對該區域的砂石資源富集情況、儲量等作出客觀評價;
(四)河道砂石資源可采區跨縣級行政區域的,相關區縣(自治縣、市)已簽訂采砂管理協議并已明確管理責任主體;涉及邊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區所在區縣(自治縣、市)與毗鄰的區縣(自治縣、市)簽訂了邊界采砂管理協議,明確了管理責任;未達成管理協議的,已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明確了管理責任主體。
第五條拍賣人應編制拍賣文件。
拍賣文件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對競買人資格審查的標準、競買報價要求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以及本辦法規定的成交確認書的主要條款。
第六條拍賣人應當在拍賣會開始前15日,在當地縣級以上公共媒體或者公共信息網上向社會可采區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拍賣公告。
拍賣公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拍賣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擬出讓開采權的可采區位置、現狀、范圍,出讓期限、規模、采掘基本要求等相關信息;
(三)競買人的條件;
(四)獲取拍賣文件的時間、地點、方式等;
(五)舉行拍賣會的時間、地點等;
(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項。
第七條競買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合法資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事業單位或其他法人組織以及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二)嚴格遵守國家及*市河道采砂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三)擬使用的采砂船采砂動力符合*市河道采砂的有關規定,并具有平緩移動的作業條件,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設備和安全、救生設施;
(四)采砂船舶、船員證書齊全;
(五)按拍賣的規定繳納競買保證金,并承諾按競買價繳納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含開采人按規定應當依法繳納的河道砂石資源費);
(六)服從和配合執法人員的監管;
(七)申請河道采砂之前的兩年內未因非法采砂受到行政處罰;
(八)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拍賣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競買人申請。申請采砂的競買人報名時須提交以下材料:
1.采砂申請書;
2.采砂單位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人授權委托書或采砂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采砂船船舶證書、船員證書;
4.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及資格審查。拍賣人收到采砂申請書等材料后,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收到采砂申請當日,通知競買人予以補正:
1.采砂申請書內容不全或者填注不明的;
2.應當提交材料而沒有提交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競買人應當按照補正通知要求在報名截止時間前補正;逾期不補正的,申請無效。
對資格審查符合條件的競買人,由拍賣人統一公告。
(三)繳納保證金。符合條件的競買人應當在拍賣會前按規定的時間,向出讓人一次性交納競買保證金方可參加拍賣會。競買保證金按拍賣的河道砂石資源的市場預期銷售收入的5%—10%確定。
(四)舉行拍賣會。拍賣會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方式和規則進行。拍賣會場,只能競買人本人或其委托人進入。
第九條拍賣應設定起拍價,拍賣起拍價由拍賣人設定。拍賣起拍價主要參照以下因素測算確定:
(一)砂石市場需求和價格;
(二)采砂管理成本;
(三)可采總量及開采條件;
(四)砂石質量;
(五)運輸成本;
(六)意外后果補償。
起拍價包括按規定應由買受人依法繳納的河道砂石資源費。
第十條買受人的確定程序應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買受人應在拍賣會結束的當日與水行政主管部門簽訂砂石資源開采權成交確認書,并在3日內向水行政主管部門繳納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含買受人按規定應當依法繳納的河道砂石資源費,下同)后,方能取得該可采區河道砂石資源的開采權。買受人原交納的競買保證金在扣除20%的履約保證金后,其余部分抵作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其他競買人支付的競買保證金,出讓人應在拍賣活動結束后7日內予以退還,不計利息。
成交確認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出讓人和買受人的名稱、地址;
(二)出讓標的,成交時間、地點;
(三)出讓金數額、繳納的時間和方式;
(四)出讓期限和辦理開采權證時間;
(五)買受人應當履行的義務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成交確認書具有合同效力。
第十二條買受人無正當理由不簽訂成交確認書或未按規定繳納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的,取消其買受人資格,拍賣結果無效,所繳納的競買保證金不予退還。出讓人應重新組織拍賣活動,確定新的買受人。
新確定的買受人應按照第十一條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5日之內向簽訂了成交確認書并繳納了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出讓金的買受人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
買受人取得了《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數量、范圍、開采方式等進行采砂。
第十四條拍賣出讓活動結束后,實施拍賣活動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0日之內在當地縣級以上公共媒體或者公共信息網上公布拍賣出讓結果。
第十五條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的出讓期限最長不能超過5年,在出讓期限內,《河道采砂許可證》一年一換。出讓期限滿后,須重新通過拍賣方式出讓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
第十六條河道砂石資源開采權拍賣收入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于河道砂石開采管理、規劃等前期工作經費和治理項目,由市財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十七條采砂單位或個人在采砂過程中違反有關采砂管理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市河道管理條例》、《*市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