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消防安全責任制辦法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了加強消防安全管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市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居(村)民委員會、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規定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市公安消防機構負責全市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指導和監督。
區縣(自治縣、市)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條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轄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轄區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各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崗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是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其經營場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領導本地區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檢查有關行政部門和鎮(鄉)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二)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經費的投入,使消防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三)將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訊、消防車通道、消防裝備等消防規劃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并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實施;
(四)按照國家規定的消防隊(站)標準建立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
(五)建立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救援機制,組織制定高層建筑、地下建筑、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場所的火災應急預案和具有火災危險大型活動的滅火疏散預案,提高城市處置火災事故的能力;
(六)將消防工作列入安全生產會議議題,必要時可召開專門的消防安全工作會議專題研究消防安全工作,解決消防安全重大問題;
(七)在重大節假日期間以及火災多發季節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檢查,督促、協調有關部門及時采取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八)對拒不整改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實行掛牌督辦;
(九)發生重大火災事故時及時組織工作組進行調查,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對特大火災事故進行調查;
(十)對公安消防機構依法報請批準實施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在20日內作出明確決定;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六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消防工作的具體措施;
(二)依法實施消防行政許可,加強消防產品監督,按照法定時限和程序實施有關消防審核、消防驗收;
(三)開展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工作,督促責任單位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責令當場或限期整改火災隱患,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四)對責任單位難以解決的火災隱患,積極采取措施協助解決,不能協助解決的,及時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五)嚴格值勤備戰制度,使人員和裝備時刻處于最佳狀態;
(六)接到火警,立即趕赴火場、救助遇險人員、撲滅火災、排除險情;
(七)負責調查火災原因,參與處理火災事故;
(八)負責專職、義務消防隊和消防崗位人員培訓的業務指導;
(九)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上級公安機關的授權履行消防安全職責。
第七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司法、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土地、建設、規劃、市政、交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實施行政管理和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時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公共消防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二)消防事業經費的及時、足額撥付;
(三)消防法規和消防知識的宣傳、培訓、教育;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行政管理職責。
第八條市和區縣(自治縣、市)有關主管部門在對直屬單位依法進行管理時,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組織制定行業消防安全計劃和工作制度,落實上級有關消防安全工作的部署;
(二)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有針對性地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檢查;
(三)督促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整改火災隱患;
(四)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組織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經驗;
(五)協助公安消防機構實施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和火災事故調查。
第九條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根據區縣(自治縣、市)的消防規劃,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實施消防規劃或方案;
(二)根據當地經濟發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專職或者義務消防隊伍,參與火災撲救工作;
(三)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和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四)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消防安全技能培訓;
(五)履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條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制定居(村)民防火公約,健全消防安全制度,開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識宣傳教育;
(二)對住宅小區、樓、院及其有關公共場所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協助消除火災隱患,對拒不消除火災隱患的,及時向鎮(鄉)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機構或公安派出所報告,并協助督促整改;
(三)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貯備消防水源;
(四)發生火災時,及時報警,組織疏散人員,協助組織群眾或義務消防隊撲滅火災。
第十一條電視臺、電臺和報社等媒體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經常開展消防安全知識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電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建設火警專線以及消防指揮中心與消防站、供水、供電、供氣、急救、交通管理等部門的調度專線,確保火警信號傳輸線路暢通。
第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內部消防安全職責:
(一)執行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范,結合本單位特點制定、組織實施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組織,依法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明確逐級崗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及其職責;
(三)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專職、義務消防隊,根據實際建立防火值班巡邏制度,制定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四)完善消防設施,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保障消防水源充足,設置符合規定的安全疏散指示標志,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
(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定期舉行滅火技能演練和訓練,加強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專(兼)職防火人員、重點工種和危險部位操作人員的消防培訓,提高職工的防火自救能力;
(六)進行經常性防火檢查,人員密集場所和易燃易爆場所應當每日進行防火巡查,做好巡查和檢查記錄,及時制止、糾正消防違章行為,消除火災隱患;
(七)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消防檔案,載明消防安全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八)在容易發生重特大火災、可能嚴重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場所以及對消防安全有重大影響的重點部位設置明顯的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九)組織處置初期火災,疏散人員,保護火災現場,協助公安消防機構撲滅火災和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十)做好季節性火災預防工作;
(十一)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個體工商戶根據經營性質和經營場所的實際情況,履行前款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消防安全職責。
學校、幼兒園應當安排一定學時的消防教學內容,培養學生和教職工的消防安全意識及消防安全技能。
第十四條下列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有關消防安全責任制的要求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或者在安全生產責任書中專門規定消防安全責任的內容:
(一)上級人民政府與下一級人民政府;
(二)人民政府與所屬工作部門、派出機構。
主管部門與直屬單位之間,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也可以通過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來明確消防安全責任。
消防安全責任書應當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主體、責任范圍、目標任務、工作措施、獎懲辦法等內容。
第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派出機構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政府目標管理體系進行考核。考核具體工作由公安消防機構負責。
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納入相應的年度考核內容,由考核單位進行考核。
考核結束后,應當按照消防法律、法規、規章和責任制的規定予以獎懲。
第十六條對不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造成火災事故的,按照國家和本市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實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