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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維護國家的整體利益和摩托車、摩托車發動機(以下簡稱摩托車產品)對外貿易的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競爭機制,保障摩托車產品出口企業的合法權益,鼓勵摩托車產品出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公布的《機電產品出口招標辦法》(以下簡稱招標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二、本細則所規定的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為無償招標,系指摩托車出口企業通過自主投標并按規定程序取得摩托車及摩托車發動機出口中標數量的過程。
三、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工作必須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組織機構、職責
四、外經貿部制定、修改和細則,確定實行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實施細則,確定實行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品種,并負責指導、監督招標工作。
五、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工作在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委員會(以下簡稱招標委員會)領導下,開展工作,招標委員會由外經貿部有關司、中國機電產品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機電商會)和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以下簡稱外資協會)等部門組成,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員若干人。招標委員會主任由外經貿部機電司負責人擔任。
招標委員會下設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辦公室(以下簡稱招標辦公室),負責招標的日常工作,對招標委員會負責。招標辦公室設在機電商會汽車分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成員若干人。招標辦公室主任由汽車分會秘書處負責人擔任。
六、招標委員會的職責
招標委員會的職責是根據本實施細則管理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工作:
(一)審定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工作方案,指導、監督、審查招標辦公室開標、評標工作,審批特定市場中標數量的轉受讓;
(二)審定、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工作各項規定、通告、公告;
(三)根據出口情況和國際市場需求,確定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總量和招標次數;
(四)領導、監督招標辦公室有關工作,審定招標辦公室對投標材料的初審意見,確定中標單位及中標數量并呈報外經貿部;
(五)公布中標結果;
(六)研究解決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工作中的其它問題。
(七)招標委員會根據摩托車國際市場情況,限定出口招標的國別、地區。
七、招標辦公室的職責是根據招標委員會的決定具體實施各項工作:
(一)調查研究摩托車產品市場情況,擬定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方案、實施細則、會議紀要、各項通知、公告、決定等,報招標委員會審定后實施;
(二)統一印制、發放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手冊及有關文件、材料;
(三)負責開標、評標的具體工作,對投標企業資格進行初審;
(四)依據海關總署統計核定投標企業出口實績,計算投標企業中標數量,并報招標委員會審定;
(五)檢查、監督企業中標額度的使用情況,跟蹤、核查摩托車產品出口及摩托車產品出口同行協議價的執行情況;
(六)受理企業轉受讓申請事宜,辦理非特定市場中標數量的轉受讓,并報招標委員會備案;
(七)核查企業交納中標手續費情況,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八)辦理招標委員會交辦的有關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的其它事務。
第三章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
八、招標商品范圍是以各種貿易方式出口的摩托車產品,具體招標商品以招標委員會的《招標公告》為準。
九、每年第四季度對下一年度摩托車產品出口進行招標,每次招標事項由招標委員會提前一個月,在《國際商報》等新聞媒介上《招標公告》。
第四章摩托車產品出口投標
十、參加摩托車產品出口投標的企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外經貿部及其授權機構批準有相應的出口經營權;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
(三)機電商會汽車分會會員或外資協會機電分會會員;
(四)投標企業的摩托車產品出口實績,以海關總署統計為依據,應達到《招標公告》公布的出口實績。
十一、參加摩托車產品出口投標的企業須提供的投標文件:
(一)摩托車產品出口投標申請書原件;
(二)摩托車產品出口投標保證書原件;
(三)機電商會汽車分會會員,外資協會機電分會會員證明復印件;
(四)外經貿部或其授權部門頒發的出口經營權批準文件或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復印件;
(五)外商投資企業應出具由外經貿部核定的其自產摩托車產品年度出口規模文件,及上一年度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合格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七)參加摩托車出口投標的生產企業,須提交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復印件、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頒發的摩托車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書(以下均指正式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書)復印件及國家摩托車行業主管部門公布的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復印件,參加摩托車發動機出口投標的出口企業,須提交發動機生產許可證;
參加摩托車產品出口投標的外貿公司需提供供貨企業出具的摩托車生產企業及產品目錄、摩托車出口產品質量許可證、發動機生產許可證、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證書及與供貨企業簽定的供貨協議書原件。供貨協議書中應明確供貨產品名稱、規格、數量、有效期,并經雙方法人簽字、蓋公章;
十二、各摩托車產品出口投標企業應根據本企業實際出口能力和產品類型、規格進行投標,不得虛報,投標價格不得低于同期摩托車及摩托車發動機出口同行協議價格。
十三、參加投標的摩托車產品出口企業須按照《招標公告》的有關規定認真填報投標材料,標書一經投出,不得變更。
十四、投標材料須密封,并在封面上注明:"摩托車投標資料",在《招標公告》規定的截標時間前郵至或送達招標辦公室(傳真件無效)。
十五、招標辦公室收到投標企業的書面投標資料后應立即登記封存。
第五章開標、評標
十六、電子投標
為了提高招標工作效率,規范投標秩序,摩托車出口無償招標的投標方式采用電子標書和書面標書相結合,以后逐步過渡到電子投標,投標企業在投標時間內
十七、招標辦公室在招標委員會監督下,在規定的時間將電子標書和書面標書同時公開開標,對標書進行審。
十八、為了促進出口規模經營,招標委員會可規定并事先公布上年度某一出口產品最低出口實績為企業投標的限額,凡上年度出口實績不足限額的企業不予中標。
十九、招標辦公室根據有效的投標材料,利用電腦計算投標企業中標數量。
中標數量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確定該企業在招標商品總量中所占比重"A":
A=該企業上年度出口該項商品總值(金額)/該項商品全國出口總值(金額)
(二)確定招標商品全國單位平均創匯金額"B"和中標企業招標商品單位平均創匯金額"X":
B=該項商品出口總值(金額)/該項商品出口總量
X=該中標企業上年度出口該項招標商品總值(金額)/該中標企業上年度出口該商品總量
(三)確定中標企業中標數量"C":
C=招標總量×A×(X/B)×(X/B)
二十、招標委員會根據招標辦公室的初評,核準中標企業和中標數量,并報外經貿部批準后,在《國際商報》、《中國汽車報》和中國機電貿易網等新聞媒介上公布《中標公告》,同時下發給各地外經貿委(廳)許可證發證機關。
自《中標公告》之日起10日內,企業可向摩托車出口招標辦公室查詢有關中標事宜,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摩托車產品出口許可證
二十一、在中標企業和中標數量經外經貿部批準后,招標委員會向中標企業發放《摩托車產品出口中標登記手冊》和《摩托車產品出口中標手續費交納通知單》。
二十二、授權發證機關發放摩托車產品出口許可證的依據:
1、外經貿部下發的中標結果通知或招標辦公室填發的《摩托車產品出口受讓通知》原件;
2、招標委員會發放的《摩托車產品出口中標登記手冊》;
3、中標企業的有效出口合同,合同的出口價格不能低于出口同行協議價格。
4、摩托車產品出口供貨證明書。
二十三、發證機關根據招標辦公室填發的《摩托車產品出口受讓通知》逐次填寫中標手冊中受讓登記表,核準出口企業許可證的使用情況。
二十四、企業根據有效出口合同,可分次到發證機關申領摩托車產品出口許可證。企業在每次辦理出口許可證時,均需提交有摩托車產品目錄內企業或具有發動機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出具的《摩托車產品出口供貨證明書》原件;該證明書由供貨方法人簽字,蓋公章,發證機關在該證明書中注明所發許可證號碼,并留存備查。
第七章摩托車產品出口轉受讓
二十五、摩托車產品中標數量可以轉讓、受讓,特定市場的轉受讓工作經招標委員會審批后由招標辦公室辦理手續,非特定市場的轉受讓工作由招標辦公室直接審核辦理。
(一)轉讓企業須向招標辦公室申報《摩托車產品出口轉讓申請書》,凡中標數量當年使用不完的企業,應在本年9月30日前向招標辦公室申報使用不完的中標數量,并于11月15日前交回招標辦公室。
(二)特定市場的轉受讓由招標委員會審批,招標辦公室辦理;非特定市場的轉受讓由招標辦公室辦理。向企業發《摩托車產品出口轉讓通知》、《摩托車產品出口受讓通知》抄送所在地區發證機關;
(三)受讓企業應提前15天向招標辦公室申報,并填寫《摩托車產品出口受讓申請書》和《摩托車產品出口受讓保證書》。
(四)、申請受讓條件:
1、受讓企業應具有本年度招標公告中所規定的投標資格。
2、該企業本年度海關公布時間段的出口平均單價必須高于該出口市場同期的平均價格。新參加出口受讓的企業以合同中出口價格來衡量。
3、中標或受讓數量已出口60%以上(以海關驗放的出口許可證或海關報關單為準)。
第八章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管理
二十六、招標辦公室要跟蹤檢查出口企業中標或受讓指標使用情況,及時了解摩托車出口中的問題和企業的意見要求,并向招標委員會報告。
二十七、當摩托車產品出口招標總量不夠用時,招標辦公室須提前兩個月向招標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招標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增加招標總量和招標次數。
二十八、中標或受讓企業自收到《中標登記手冊》或《摩托車產品出口受讓通知》一個月內,按中標或受讓金額(中標數量×中標平均價格)的萬分之一交納手續費,手續費按《中標登記手冊》的簽發日匯率,折成人民幣支付。
二十九、手續費由招標辦公室代財政部收取并存于專項帳戶,單列科目,上交國庫,不得挪為它用。招標辦公室每年向招標委員會報告中標手續費的收支情況。
三十、外商投資企業摩托車產品的中標數量不超過外經貿部批準的出口規模。
三十一、摩托車出口企業,其中標數量只能用于本企業(含本企業的子公司)使用,不能將中標數量自行轉讓給其他企業。
第九章罰則
三十二、任何企業或個人都有權利和義務檢舉、投訴摩托車出口無償招標過程中發生的違反招標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行為,一經查實,招標委員會將進行懲處,同時對檢舉、投訴的企業或個人予以保護。
三十三、對于違反招標辦法及本實施細則的招標委員會和招標辦公室的成員,外經貿部視情節輕重予以處分。
三十四、中標企業不按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申報登記和交回使用不完的中標數量,按其占中標數量的比例,相應扣減其下一年度中標數量。
三十五、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行業內通報、削減或取消其當年中標數量、取消其下一年投標資格:
(一)虛報投標材料;
(二)擅自轉讓或變相倒賣中標指標;
(三)出口無產品目錄或無質量檢驗許可證企業的產品;
(四)不履行雙方供貨協議;
(五)涉及國外反傾銷案而不參加應訴;
(六)實際出口價格低于同行協議價或變相降價;
(七)侵犯知識產權;
(八)經查實違背有關規定轉口;
(九)不按期交納中標手續費;
(十)發生重大商品質量問題。
三十六、中標企業被取消的中標數量,由招標委員會報請外經貿部主管司通知有關發證機關停止發證。取消的中標數量可用于轉受讓。
第十章附則
三十七、未經招標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組織或個人均不得與摩托車出口無償招標有關規定、公告或通知等。
三十八、本細則由招標委員會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