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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衛生監督統計報告管理,科學指導衛生監督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全國衛生統計工作制度》,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管理范圍系國家統計局批準的中國衛生監督統計報表(見附件1)及有關影響較大的公共衛生事件。
第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監測機構、醫院及其它企事業和組織均有法定報告人。
第四條本規定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實施,由固定人員綜合協調管理衛生監督統計報告工作,并指定同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承辦衛生監督統計報告工作。各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應確定專人具體負責衛生監督報表資料的收集、整理、匯總、分析和上報。
第五條衛生監督統計報告人員應先培訓后上崗,并相對穩定。
第六條各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應建立健全衛生監督統計資料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制度、推廣應用現代計算機技術,逐步建立衛生監督統計信息自動化系統,不斷提高衛生監督統計報告質量和服務能力。
第七條衛生監督統計報告實行地方逐級上報制度。不論是隸屬于國務院各部委還是地方的企、事業單位的衛生監督統計資料,一律由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衛生監督機構匯總上報。國家、省、地(市)三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直接監督監測的有關數據,一律向被監督單位所在地區的縣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報告。上級衛生監督統計報告機構負責指導下級機構的業務報告管理工作。
第八條本規定所列報表按各種報表說明進行規范填寫。季報表、年報表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或衛生監督監測機構分別于季末后20日內和次年2月10日前,報國家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國家級衛生監督監測機構在上述截止時間后20日內,將統計資料匯總報衛生部。
第九條衛生監督統計報表實行單位主管領導及統計人員審核、簽名制度,經其認可加蓋公章后方可上報。
第十條對已列入或未列入統計報告范圍的重大公共衛生事件實行緊急報告制度。其范圍為:
(一)食物中毒、事故性環境污染事故、使用偽劣化妝品不良反應、不明原因疾病流行同時發生100人以上或死亡1人以上;
(二)學生預防性投藥不良反應同時發生30人或死亡1人以上;
(三)急性職業中毒同時發生3人或死亡1人、職業性炭疽1人以上;
(四)三級放射事故;
(五)其它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公共衛生事件。
其報告程序為:最初接診的任何醫療衛生機構或其他法定報告人得知上述事件發生后,應在12小時內報當地衛生監督監測機構,最先接到上述報告的衛生監督監測機構在勘驗確認后,應立即報告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同時應于24小時內電話徑報衛生部。并在處理工作結束后5日內,將專題報告報至衛生部。未達上述嚴重程度的事故和事件,也應立即報當地衛生監督監測機構。
第十一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適時向社會通報衛生監督監測統計分析情況,發揮衛生監督統計功能。衛生部統一管理和公布全國衛生監督統計資料。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虛報、瞞報、漏報、拒報、遲報、偽造和篡改統計資料。
第十三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應定期督查本規定實施情況。通報衛生監督統計報表管理情況,對于執行本規定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或獎勵;對于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行政處分,直至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報衛生部備案。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執行,衛生部原的有關衛生監督(食品衛生、勞動衛生與職業病、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及放射衛生)的統計報告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