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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醫療工作的管理,完善監督機制,保證有關醫政工作政策和法規的貫徹落實,及時了解和掌握醫療工作的動態,促進醫德醫風建設和醫療服務質量的提高,特設醫政監督員,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醫政監督員是接受衛生行政部門的聘請對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進行監督檢查的醫政管理人員。醫政監督員隊伍是國家醫政管理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各級醫政監督員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進行工作。
第二章組織和聘任
第四條縣及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設醫政監督員。醫政監督員隊伍主要由離退休的醫政管理人員和醫院的院長組成。
第五條醫政監督員不占國家正式編制,聘任數目由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需要確定。
第六條衛生部、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市)和縣衛生行政部門分別組織各自的醫政監督員隊伍。衛生部醫政監督員由醫政司提名,報部領導批準發給證書。省(自治區、直轄市)醫政監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醫政處提名,報衛生廳(局)審核發給證書,并報衛生部備案。地(市)醫政監督員由地(市)衛生局提名,經審核合格后發給證書,并報省衛生廳(局)備案。縣醫政監督員由縣衛生局提名,經審核合格后發給證書,并報地(市)衛生局備案。
第七條醫政監督員任期1年,可連聘連任。
第八條醫政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必要時須出示醫政監督員證件。
第三章資格
第九條醫政監督員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心醫政管理工作,作風正派,廉潔奉公,遵紀守法,自愿從事醫政監督員工作;
二、熟悉有關醫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具備醫政管理的知識和經驗;
三、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四、遵守本章程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任務和職責
第十條各級醫政監督員按照國家和地方的各項有關醫政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衛生行政部門的指令,在本轄區內履行職責。
第十一條醫政監督員有權對各級各類醫療機構的工作和服務質量、服務態度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二條醫政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有權向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詢問情況、查驗執照或資歷證明以及醫療原始記錄等有關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積極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三條醫政監督員對違犯有關醫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單位和個人,有權提出行政處理建議,并呈報有關衛生行政部門。
第十四條醫政監督員要隨時深入所分工負責的醫院,調查研究醫院管理、建設發展、醫德醫風建設和醫療質量方面的問題,并深入醫院所服務的社區內的群眾,調查醫療需求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第十五條醫政監督員應定期或不定期向衛生行政部門匯報情況,并對醫政管理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有關情況同時抄送當地醫院評審委員會。
第十六條醫政監督員在工作上要與當地醫院評審委員會密切協作,其調查結果和建議可供醫院評審委員會在評審醫院時參考。
第十七條醫政監督員有權要求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向其提供有關醫政工作的文件和法規等參考資料。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同級醫政監督員進行統一組織和管理。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組織醫政監督員學習有關醫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和制度,交流學習經驗,不斷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管理水平。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醫政監督員的考核。對做出顯著成績者給予適當獎勵。
第二十一條任期已滿或因其它原因被免去醫政監督員職務者應交回醫政監督員證件,并同時作廢。
第二十二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原則上不向醫政監督員支付報酬,可酌情支付醫政監督員必要的交通補助費和必要的活動經費。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第二十四條各地可根據本章程并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