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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快農業技術推廣,促進農業生產,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業技術推廣工作由農業行政部門主管。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領導,協調、解決推廣工作中的問題。
第三條省設農業技術推廣總站,其職責是:負責全省農技推廣體系的建設和管理,組織實施國家重點農技推廣項目;編制并組織實施全省農技推廣計劃;培訓地、市、縣農技人員;為基層農技推廣機構提供技術、信息服務;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廣各地經驗。
第四條地、市設農業技術推廣站,負責管理、指導本地區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
第五條縣(市)設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由糧油作物、經濟作物、植保、土肥站,農業技術推廣所(農科所)和培訓學校(班)等組成。其職責是:編制、實施本地農技推廣計劃;開展技術推廣項目的試驗和示范;培訓鄉、鎮農技人員和農民技術員;推廣新技術、新品種;開展技術承包和有償服務等。
區農業技術推廣站是縣(市)農業技術推廣中心的派出機構,負責全區的農業技術推廣工作,指導、扶持鄉、鎮農技服務站。區農技站的人、財、物由縣農技推廣中心管理。不設區的縣可根據工作需要,按自然經濟區設置片站,具體由各縣自定。
第六條鄉、鎮和有條件的村可建立集體所有制的農業技術服務站,進行各項農業先進技術的試驗、示范、宣傳和推廣,扶持科技示范戶,開展技術承包和技術服務。
未建立農技服務站的村應有農民技術員,負責指導農業技術的應用。
第七條個人或個人合伙可以舉辦多種形式的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組織,實行有償服務。
第八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對適合當地需要的科研成果和新技術,應有計劃地推廣。推廣重大科技項目,應經過充分論證,并經上一級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同意。
第九條農技推廣機構可結合農業技術推廣,開展良種、苗木、微肥、激素、藥械、農機具等的有償服務。
基層農技推廣單位(縣以下,不含縣)結合有償技術服務所用少量化肥、農藥、農膜,由縣專營批發部門或基層供銷合作社按計劃供應。允許有償轉讓給農戶,但不準進行商業經營或者倒買倒賣。有些農藥小品種,基層供銷合作社可委托基層農業技術推廣單位代銷。
第十條全民所有制的農技推廣機構開展有償技術服務的收入,主要用于發展農技推廣事業。有償服務的收入暫不抵減事業費。
第十一條鼓勵農技人員進行技術承包或兼職。由農技推廣機構組織的技術承包,其承包收入百分之四十歸所在單位,百分之六十歸承包人員。業余搞承包的,收入全部歸承包人。農技人員停薪留職搞承包的,應向原單位交納承包收入的百分之五作為社會公益金,其余歸承包人。
第十二條在縣城以下(不含縣城)從事農業技術推廣工作,具有技術員以上職稱,或高等和中等農業院校畢業尚未取得技術職稱的農業技術人員,積極工作,完成任務的,其工資按照技術級差向上浮動一級,連續工作五年以后,轉為固定級別,并從第六年起再向上浮動一級。正常升級不受影響。自愿到農村工作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員,從到達工作地點之日起,與當地農業科技人員一樣享受工資浮動、生活補貼,勞動福利等待遇,由原單位執行,工資、戶口、糧油關系不變。
第十三條農民技術員可按規定評定和晉升技術職稱。有一定專業知識、工作成績突出的農民技術員,可聘任為合同制技術干部,享受國家技術干部待遇。
第十四條在科技攻關、試驗示范、推廣新成果新技術等方面有突出貢獻的農業技術推廣干部,應給予表揚和獎勵。有重大貢獻的應予重獎,并可晉級晉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