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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稅收信用體系建設,規范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已在本市辦理稅務登記且獨立進行納稅申報的各類納稅人。
第三條稅務機關通過評估和檢查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法規的程度,按照統一的評定標準,應用百分考核方法,將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評定設置為A、B、C、D四個等級,其中A級為最佳納稅信用等級。
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堅持依法、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統一的內容、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
第四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不同信用等級的納稅人實施分類管理,合理有效地配置征管資源。
第五條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實行兩年評定一次,即以連續兩個納稅信用評定年度為考核評定期。
每年1月1日至**月31日為一個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年度。
第六條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和稅收征管軟件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提高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章評定內容與標準
第七條納稅信用等級的評定內容為納稅人遵守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接受稅務機關依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
管理的情況,具體指標為:
(一)稅務登記
1.開業稅務登記;
2.變更稅務登記;
3.扣繳稅款登記;
4.登記證件使用;
5.年檢和換證;
6.報告銀行賬戶、賬號。
(二)賬簿、憑證管理
1.發票使用和管理;
2.會計報表的報送;
3.備案制度的執行;
4.稅控裝置使用和管理。
(三)納稅申報(包括納稅人在國稅局、地稅局申報的所有稅種)
1.準期納稅申報率;
2.代扣代繳準期申報率;
3.報送納稅申報資料的完整性和時限性。
(四)稅款繳納(包括納稅人在國稅局、地稅局繳納的所有稅種)
1.應納稅款準期入庫率;
2.欠繳稅款情況;
3.代扣代繳稅款準期入庫率。
(五)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
1.涉稅違法犯罪情況;
2.稅務行政處罰情況;
3.其他稅收違法行為情況。
上述指標累計值為100分,各類指標的分值為:稅務登記15分;賬簿、憑證管理15分;納稅申報25分;稅款繳納25分;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20分。
第八條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內容考核標準和評分標準,依據相關稅收法律法規和《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指標及評分說明》執行。
根據納稅人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工作的需要,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可適時調整各類評定指標、評定標準和評分分值,并于下一個評定期適用。
第九條考評分在95分以上的,為A級。
納稅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評為A級:
(一)至評定日為止,具有涉嫌或已確認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行為,且至評定日仍未結案或已結案但未按照稅務機關處理決定改正的。
(二)至評定日為止,有發生欠繳稅款情形的。
(三)累計3次以上不能依法報送財務會計制度、財務會計報表、納稅申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的。
(四)至評定日為止,有重大稅務行政處罰記錄的(是指應采取一般處罰程序予以處理的)。
(五)不能完整、準確核算應納稅款或者不能完整、準確代扣代繳稅款的。
第十條考評分在60分至95分的,為B級。
對辦理稅務登記不滿兩年的納稅人,不進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視為B級管理。
至評定日為止,有發生欠繳稅款5萬元以上且尚未清繳情形的,不具備評定B級納稅人的資格。
第十一條考評分在20分至60分的,為C級。
考評分超過60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稅人,一律定為C級:
(一)同時具有準期納稅申報率在90%以下,應納稅款準期入庫率在80%以下,代扣代繳準期納稅申報率在90%以下,代扣代繳稅款入庫率90%以下情形的。
(二)至評定日為止,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且受到稅務行政處罰,處罰金額超過5萬元以上的。
(三)納入增值稅防偽稅控系統的納稅人,一年內兩次不能按期抄報稅的。
(四)安裝稅控裝置的納稅人,累計兩次不能按期報送稅控數據的。
(五)不能正確核算應納稅款,憑證、賬簿、報表不完整、不真實的。
第十二條考評分在20分以下的,為D級。
非正常戶不參加評定,直接視為D級。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進行計分考評,一律定為D級:
(一)至評定日為止,具有涉稅犯罪嫌疑,已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尚未結案的。
(二)至評定日為止,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等涉稅犯罪行為記錄的。
(三)至評定日為止,騙取稅收優惠政策、騙取多繳稅款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