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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的定期定額管理,有效監督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行為,公平稅負,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定期定額是稅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規定程序,核定納稅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稅營業額,并以此為計稅依據,確定其應納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縣級地稅機關批準,可以不設置帳簿的;應當設置但未設置帳簿的;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征收的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縣級地稅機關應成立核定定額領導小組,負責核定定額的領導組織工作。主管地稅機關應成立定額評定小組,具體負責納稅人定額核定的組織實施。
第五條核定定額領導小組主要審定定額評定小組提供的《納稅營業額申報核定表》以及相關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主管地稅機關核定定額主要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業戶自報。定期定額戶應按規定將經營情況和應納稅營業額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并填寫《納稅營業額申報核定表》。
(二)典型調查。主管地稅機關將定期定額戶進行分類,并按行業、規模、地段選擇有代表性的典型戶,對其經營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分析,填制《月份營業情況典型調查表》,調查面應不少于20%。
(三)定額核定。主管地稅機關根據業戶自報的經營情況和典型調查情況,參照同行業、同規模、同地段業戶的經營情況及納稅額,采取下列方法進行調查、測算,核定定期定額戶的應納稅營業額,并填寫《納稅營業額申報核定表》。
1、成本推算法。按照定期定額戶一定時期所發生的全部成本、費用,根據行業的毛利率對營業額進行保本推算,核定應納稅營業額。
2、以產計銷法。按照定期定額戶正常生產情況下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測)算其生產的產品產量,核定應納稅營業額。
3、發票控制法。按照定期定額戶一定時期累計使用的發票核定應納稅營業額。
4、實地調查法。采取現場觀察監收、調閱收入憑證等方式,調查定期定額戶一定時期的經營情況,核定應納稅營業額。
5、庫存盤點法。對定期定額戶的庫存商品進行清查盤點,根據進、存貨情況,核定應納稅營業額。
采用上述所列的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營業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四)下達定額。主管地稅機關將核定表報核定定額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填寫《核定定額通知書》,下達定期定額戶執行,并以適當方式予以公開。
第七條縣級地稅機關可以根據當地具體情況,按行業、分地域劃分定期定額戶的定額等級,并確定每個等級的最低定額。
第八條定期定額戶的定額核定期分為季、半年或一年核定一次,具體期限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九條定期定額戶的經營范圍、經營方式、經營地址發生變動或經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影響地稅機關原核定定額繳納稅款的,必須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調整定額申請,并填報《納稅人變更納稅定額申請審批表》,主管地稅機關在接到審批表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查,審查期間原核定的納稅定額不變
(一)主管地稅機關調查情況與該業戶申請情況相符的,即經營收入變化超過規定幅度(20%),由主管地稅機關報經核定定額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對其納稅定額進行合理調整,填寫《核定定額調整通知書》,下達該業戶執行。
(二)主管地稅機關調查情況與該業戶申請情況不相符的,主管地稅機關對該業戶的納稅定額不予調整,簽署意見后,退回申請審批表,業戶按原定額執行。
第十條定期定額戶在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期限內發生停業的,應在停業前10日內向主管地稅機關提出書面停業申請,填寫《停業登記表》。主管地稅機關責成申請停業的納稅人結清稅款,暫時收回或封存其稅務登記證件和發票后,核準其停業,并制發《核準停業通知書》。定期定額戶需延長停業時間的,應在停業期滿前5日內提出申請,主管地稅機關重新核批停業期限。在納稅人停業期間,主管地稅機關要定期實地檢查,如發現虛假停業的,除按規定補繳應納稅款外,按偷稅處理。
第十一條縣級地稅機關可以評定定期定額戶的納稅信譽等級,實行分類或分級管理。
第十二條經縣級以上地稅機關批準,定期定額戶可以實行簡易申報方式,凡按照地稅機關核定的稅額和期限繳清稅款的,視為已申報。
第十三條定期定額戶月納稅額較小、收入相對穩定的,經縣級以上地稅機關批準可以實行按季、半年或年合并征收稅款。季節性經營和臨時性經營的業戶可以一次定稅,一次征收。
第十四條對依法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或應納稅營業額未達到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主管地稅機關應依法實行正常管理,提供各項納稅服務。
第十五條定期定額戶在核定期限內實際營業額高于地稅機關核定定額20%而不及時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調整定額的,按偷稅處理。第十六條主管地稅機關應建立健全定期定額戶的日常檢查制度,采取抽查、巡回檢查、專項檢查等形式,對定期定額戶進行稅務檢查,隨時掌握業戶生產經營變化情況,以便及時、準確地核定和調整業戶定額。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稅機關應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推行信息化管理手段,采取電腦定稅方法,推廣多元化申報繳稅方式。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寧夏回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