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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管理,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美化城市、集鎮和城鄉道路容貌,保護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湖北省戶外廣告管理實施辦法》等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以文字、繪畫、圖形及其他表達方式,利用建(構)筑物、廣告牌、指示牌、櫥窗、燈箱、霓虹燈、電子顯示牌(屏)、交通工具、人工飛行物等媒介和形式戶外廣告的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者,必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本細則所稱廣告主,是指為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自行或委托他人設計、制作、戶外廣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本細則所稱廣告經營者,是指受廣告主委托為其提供戶外廣告設計、制作、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本細則所稱廣告者,是指為廣告主或其委托的廣告經營者戶外廣告的法人及其他經濟組織。
第四條本市鼓勵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細則的規定,設計、制作、有利于改善經濟環境,美化城鄉容貌,促進公民身心健康的戶外廣告。本市鼓勵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照城市規劃的具體要求,投資興建公益設施,取得規定期限內的廣告設施經營權。
第五條本市及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戶外廣告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本市及各縣市規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戶外廣告設施的規劃定點及設計方案的審查,交通、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根據法定職責,協助做好戶外廣告管理工作。
第二章戶外廣告準則
第六條戶外廣告內容必須有利于人民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七條戶外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戶外廣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內容合法、真實、健康、清晰、明白;
(二)結構堅固、外形美觀、容貌整潔;
(三)文字及書寫規范。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影響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設施、交通安全設施和交通標志使用的;
(二)妨礙生產、生活和風景名勝區景觀、市容市貌的;
(三)國家機關和文物、紀念性建筑的保護區域;
(四)縣、市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戶外香煙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煙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勵、慫恿吸煙的內容;
(四)表示吸煙有利于人體健康,解除疲勞,緩解精神緊張的內容。戶外香煙廣告中必須清晰地標明“吸煙有害健康”的忠告語,忠告語所占面積不得少于全部廣告面積的10%。
第三章戶外廣告審批
第十一條本市及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組織規劃、工商、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國土資源、公安等部門,編制設置戶外廣告的具體規劃、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專項規劃及年度計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規劃、工商部門組織實施。
本市及各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公益廣告規劃;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每年應設計、制作、一定數量的公益戶外廣告。
第十二條本市實行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公開拍賣和有償使用制度。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申請經營戶外廣告業務,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負責市場調查的機構和專業人員;
(二)有熟悉廣告管理法規的經營管理人員及廣告設計、制作、編審人員;
(三)有與廣告設計、制作、業務相適應的資金、設備和經營場所;
(四)設立經營廣告業務的法人,還須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法人設立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領取《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戶外廣告業務。
第十四條廣告者競買取得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并按規定程序辦理戶外廣告設施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戶外廣告登記手續后,有權設置戶外廣告。未經規劃、建設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建設戶外廣告設施。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戶外廣告。
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舉辦商品交易會及其他活動需要臨時性戶外廣告的,主辦單位或其委托的廣告經營者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
第十六條辦理戶外廣告登記,應當填寫《戶外廣告登記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資料:
(一)廣告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二)廣告合同;
(三)戶外廣告位使用權合同或證明;
(四)符合法定條件的廣告設計、制作方案;
(五)有關部門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以外的道路控制地帶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應當在辦理戶外廣告登記前報當地路政管理部門審批。利用機動車車身戶外廣告的,應當在辦理戶外廣告登記前報當地公安機
關審批。
藥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等商品的廣告以及依照法律、法規必須經審查的其他戶外廣告,應當在辦理戶外廣告登記前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廣告內容。
第十八條黨政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及企事業單位張貼、懸掛布告、標語等宣傳品免予登記,但應在工商、規劃部門指定處所張貼、懸掛。
第十九條工商、規劃、交通、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必須簡化審批程序,在法定期限內辦畢審批手續或作出答復,并嚴格執行省物價、財政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
除前款所列部門及其他法定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定戶外廣告審批程序,不得對戶外廣告活動收取行政事業性費用。
第四章戶外廣告活動
第二十條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設計、制作、戶外廣告,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其經營范圍。廣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廣告經營者、廣告者設計、制作、戶外廣告,應當提供真實、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第二十一條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應當依法查驗廣告主的有關證明文件,核實戶外廣告內容;對內容不實或證明不全的,不得為其設計、制作、、戶外廣告。
第二十二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之間在戶外廣告活動中,應當依法訂立合同,明確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所訂立的廣告合同,必須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作的廣告合同示范文本。
第二十三條戶外廣告必須按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時間等要求,并在廣告的右下角標明廣告主或廣告經營者的名稱和戶外廣告登記證號。
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利用自有場地宣傳自己的臨時性廣告,應當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規定的活動廣告牌式樣。
第二十四條修建戶外廣告設施占用場地或建(構)筑物的,由戶外廣告位經營機構與場地或建(構)筑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經營管理人訂立占用合同,并按戶外廣告位使用權拍賣成交價的一定比例支付占用補償費。
第二十五條臨時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為30天,半永久性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一般不超過3年,電子顯示屏(牌)一般不超過6年。在設置期限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遮蓋、損壞。確因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需要拆除,必須事先通知戶外廣告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管理人,并按照《**市城市規劃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
戶外廣告設置期限屆滿,者應當及時拆除戶外廣告設施;未及時拆除的,由城市管理執法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者承擔。
第二十六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及合同的約定,適時對戶外廣告進行維護和整修,保持戶外廣告的整齊、安全、美觀。
第二十七條印刷品廣告必須標明廣告標記和及承印單位名稱、地址、印制時間、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號,使消費者能夠辨明其為廣告。
第二十八條印刷廣告品,應當委托具有設計、制作廣告經營范圍的印刷企業印制。印刷品廣告必須在工商、規劃部門統一設置的《公共廣告欄》上張貼或者在指定的公共場所散發。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對散發印刷品廣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其出示《臨時廣告經營許可證》;對未經登記散發印刷品廣告的有權予以制止。
未經居民同意,不得向其住宅發送印刷品廣告。
第二十九條禁止在本市城區街道上利用過街布幅戶外廣告。
禁止在道路路面和建筑物、電桿、樹木上張貼、涂畫戶外廣告。禁止在各類等侯室、影劇院、會議廳室、體育比賽場館等公共場所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場所設置香煙廣告。
第五章監督和處罰
第三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戶外廣告設計、制作、、設置、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廣告法律、法規、規章和本細則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規劃、建設、城市管理、交通、公安、國土資源等部門,對戶外廣告活動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對戶外廣告行政管理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權舉報。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細則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其中涉及城市規劃管理的問題商**市規劃管理局共同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