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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推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確保本年度全區環境保護責任目標的全面落實,根據《鹽城市*區第四輪環境保護任期目標責任狀考核辦法》的有關規定,制訂本考核辦法。
一、考核對象
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區直有關部門。
二、考核內容
今年與區政府簽訂的鹽城市*區*7年度環保目標責任狀各項任務完成情況。
三、考核標準
(一)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考核總分為:現場考核分+平時考核分+綜合評議分。考核采取現場考核與平時考核相結合的方式進行,詳細考核內容及其標準分值見附件。
現場考核分30分,由考核小組年終對各地現場考核的情況進行評分;
平時考核分65分,由區環委會辦公室根據有關監測數據和平時掌握的情況進行評分;
綜合評議分為5分,由考核領導小組對目標完成質量、及時性和對完成區長環保目標責任狀的貢獻大小及信訪情況進行集體評分。
(二)區直有關部門
考核總分為:現場考核分+平時考核分+綜合評議分。
現場考核分為85分,由考核小組年終對各部門現場考核情況進行評分;
平時考核分為10分,由區環委會辦公室對年度目標分解落實、實施過程中跟蹤督查、工作總結等情況進行評分;
綜合評議分為5分,由考核領導小組對目標完成質量、及時性和對完成區長環保目標責任狀的貢獻大小及信訪情況進行集體評分。
四、考核獎懲
責任狀完成情況的考核結果,作為評定責任單位、責任人政績的一項重要內容,并作為確定年度環保目標責任狀工作先進集體的主要依據。
考核得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優秀;考核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為良好;考核得分在60分(含60分)以上、80分以下的為及格;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的為不及格。考核為優秀、良好格次的,按《關于印發〈鹽城市*區第四輪環境保護任期目標責任狀考核辦法〉的通知》(亭政辦發[*4]52號)規定發給獎金。各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中考核為優秀格次且位列前4名的和區直部門中考核為優秀格次且位列前5名的,將獲區表彰的環保目標責任狀工作先進集體稱號,考核為及格格次的不獎不罰,考核為不及格的責任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集體,責任人不得評為先進個人。
五、考核組織
區環委會成立環保目標責任狀工作考核領導小組,由區環委會領導任正、副組長,區環委會成員(區直)單位分管領導為成員,負責考核的方案、結果審定工作;考核領導小組下設若干考核小組,考核小組由區直有關部門人員組成,負責年終現場考核評分。考核具體工作由區環委會辦公室組織。
本辦法由區環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