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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改善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和建設部《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12號)等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本規定所稱城市綠線,是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第三條市建設委員會是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綠化委員會的監督和指導。
各區人民政府,規劃、國土、林業、水利、環保、房地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市綠線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市規劃、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應密切合作,依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綠化目標和布局,規定城市各類綠地的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地面積,分層次合理布局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等各類綠地。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提出不同類型用地的界線、規定綠地率控制指標和綠化用地界線的具體坐標。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綠地布局,提出綠地配置的原則或者方案,劃定綠地界線。
第五條城市綠線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已批準的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及本市綠化的現狀、風景名勝、自然地貌等予以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下列區域依法劃定城市綠線:
(一)現有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水塘、濕地、山體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區、散生林植被、古樹名木的保護范圍等。
第七條批準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地、服從城市綠線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管理、舉報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八條城市綠線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得違法審批建設項目。因建設或者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在城市綠線范圍內,不符合綠化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或拆除。
第九條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工程項目的用地選址,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區綠地系統規劃的要求。規劃部門在審批綠線內用地選址時,應征求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條城市規劃區內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審批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參加審查。
第十一條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要按照劃定的綠線和綠化設計方案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得擅自變更綠化設計,減少綠化面積。
第十二條各類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面積,因特殊條件限制達不到規定標準的,由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建設單位按所缺面積在指定的地點異地補綠。
第十三條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建設部《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地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近期不進行綠化建設的規劃綠地范圍內的臨時建設活動,應依法嚴格控制。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擅自改變城市綠線內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壞城市綠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改正,并按有關規定予以罰款。
第十七條在已經劃定的城市綠線范圍內違反規定審批建設項目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違反林業管理法律法規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城鎮體系規劃所確定的城市規劃區外的防護綠地、綠化隔離帶的綠線劃定、監督和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