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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名牌戰略的實施,加強對*市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規范*市名牌產品的評價,推進企業實施名牌戰略,引導和支持企業創名牌,提高我市產品質量水平,增強我市產品的知名度和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及《*市實施名牌戰略聯席會議工作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市名牌產品是指由本市企業組織生產、擁有自主品牌和知識產權、實物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市場占有率、出口量和知名度居行業前列、用戶滿意程度較高、具有較強市場競爭力的產品。
第三條*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以市場評價為基礎,以社會中介機構為主體,以政府積極推動、引導、監督為保證,以用戶(顧客)滿意為宗旨。
第四條*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堅持企業自愿申請,科學、公正、公平、公開,不搞終身制,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五條*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由*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負責,在*市實施名牌戰略聯席會議的統一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由市質監局、市經委、市計委、市外經貿局、市委宣傳部、市政府研究室、市商業局、市農業局、市地稅局、市衛生局、市環保局、市科技局、市知識產權局、市工商局、市藥監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旅游局、市統計局、市工業經濟聯合會、市消費者委員會、市質量管理協會、市質量檢驗協會、市標準化協會、市計量學會等市直部門和有關社團、專家等組成,負責擬訂名牌產品管理辦法、名牌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和評價實施細則(包括工業類、農業類等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負責對名牌產品實施監督、管理。*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質監局,主要負責*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的組織、協調、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市名牌產品評價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七條*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每年依據工作需要,聘任有關方面專家組成若干個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在*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的組織下,根據產品類別分別提出*市名牌產品評價方案,報*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后,進行具體評價工作。提交評價報告后,評價工作結束,各專業委員會自動解散。
第八條各區、縣級市質監分局在各自行政區域內負責*市名牌產品的申報、推薦工作。
第九條各區、縣級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負責各自行政區域內相關類別名牌產品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請條件
第十條*市名牌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二)由本市企業生產,申報產品正式批量生產時間不少于三年,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實物質量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于領先地位,達到國內同類產品先進水平,技術含量較高;市場占有率、出口創匯率、品牌知名度居市內同類產品前列;
(三)企業年銷售額、實現利稅居市內同行業前列,近三年內企業經濟發展穩定;
(四)企業具有先進可靠的生產技術條件和技術裝備,技術創新、產品開發能力居市內同行業前列;
(五)產品按照具有國內或國際先進水平的標準組織生產,企業具有完善的計量檢測保證能力;產品質量長期穩定,近三年內未被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出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企業質量、衛生管理體系健全并有效運行;
(六)企業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務體系,用戶(顧客)滿意程度較高。
第十一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市名牌產品稱號:
(一)使用無知識產權的國(境)外商標的;
(二)列入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管理范圍的產品而未獲證的;
(三)近三年內,有被國家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出產品質量問題、出口產品有檢驗不合格記錄或因重大質量問題遭索賠的;
(四)近三年內發生產品質量、安全、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重大質量投訴經查證屬實的;
(五)產品存在知識產權糾紛的(被他人侵犯其知識產權的情形除外);
(六)近三年內發生環境污染事故,受到群眾投訴污染擾民和受環境行政處罰的;
(七)有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四章評價指標
第十二條建立以市場評價、質量評價、效益評價和發展評價為主要評價內容的評價指標體系,并以自主知識產權和采用國際標準為主要參考指標。
第十三條市場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市場占有水平、用戶滿意水平和出口創匯水平;質量評價主要評價申報產品的實物質量水平和申報企業的質量管理體系;效益評價主要對申報企業實現利稅、資產損益等方面進行評價;發展評價主要評價申報企業的技術開發水平和企業規模水平;核心技術、自主知識產權作為主要參考指標。
第十四條不同產品評價方案的制定、綜合評價中評分標準的確定、不同評價指標權數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標的評價方法、評價中復雜因素的簡化以及綜合評價結果的確定等,均由*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確定。
第五章申報和評價程序
第十五條*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由*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公布開展*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產品目錄及受理*市名牌產品申請的開始和截止日期。
第十六條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如實填寫《*市名牌產品申請表》,按評價實施細則規定的申報條件要求提供有關證明資料,并在規定期限內報各區、縣級市質監分局。
第十七條各區、縣級市質監分局在收到企業申報材料后,應當檢查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符合條件的予以上報;材料不全的,應明確告知企業所缺材料,退回企業補充。各區、縣級市質監分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符合條件的材料統一報送*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辦公室。
第十八條*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辦公室匯總各區、縣級市質監分局的推薦材料后,組織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形成初審意見,確定初審名單,并將初審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分送相應的專業委員會。
第十九條各專業委員會按照*市名牌產品評價實施細則和產品評價方案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評價,形成評價報告,并據此向*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本專業的*市名牌產品建議名單。
第二十條*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辦公室將各專業委員會提出的建議名單匯總后,提交*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審議,確定*市名牌產品初選名單。
第二十一條*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將審議確定的初選名單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并在一定限期內征求社會意見。
第二十二條經過廣泛征求意見確定的名單再次提交*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審議、確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條以*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的名義授予“*市名牌產品”稱號,頒發*市名牌產品證書及獎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市名牌產品證書的有效期為三年。從頒證之日起計算,有效期滿,企業可以重新申請。在有效期內,企業可以在獲得*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及其包裝、裝潢、說明書、廣告宣傳以及有關材料中使用統一規定的*市名牌產品標志,并注明有效期間。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市名牌產品在有效期內,列入打擊假冒、保護名優活動的名優產品范圍。*市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應配合執法部門做好產品真假鑒別工作。
第二十六條獲得*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可優先推薦參加中國名牌產品、國家免檢產品、廣東省名牌產品的評選。
第二十七條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對*市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的質量、衛生、安全等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檢查。對產品質量波動較大、消費者(用戶)反映強烈、出口產品因質量問題遭國外索賠、企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運行出現重大問題,企業發生嚴重環境污染事故等,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后,由*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暫停或者撤銷該產品的*市名牌產品稱號。對暫停該稱號的企業,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可向*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申請復審,若復審合格,企業可繼續使用*市名牌產品稱號;若復審不合格,由*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撤銷該產品的*市名牌產品稱號,同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市名牌產品標志屬質量標志。*市名牌產品稱號、標志只能使用在被認定型號、規格的產品上,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未獲得*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不得偽造、冒用*市名牌產品標志;被暫停或撤銷*市名牌產品稱號的產品、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獲通過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市名牌產品標志;禁止轉讓、偽造*市名牌產品標志及其特有的或者與其近似的標志。違者,依法查處。
第二十九條參與*市名牌產品評價工作的有關機構和人員,要保守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嚴于律己,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序進行評價。對違反規定的單位或個人,將取消其評價工作資格。凡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未構成犯罪的,由其所在的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申請企業及有關機構所提供的數據應當真實,嚴禁弄虛作假。對采取不正當方法獲取*市名牌產品稱號者,一律予以取消,并通報批評,在三年內不受理該企業的*市名牌產品申請。
第三十一條除按本辦法規定的名牌產品評價工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市名牌產品評價活動。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市名牌產品標志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經*市實施名牌戰略聯席會議通過,由*市名牌產品評價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