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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進一步加強各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的管理,切實維護單位的公共利益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制止領導干部利用職務便利私開公車的行為,依據《行政許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行政監察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縣財政供給的各行政、事業單位所有或管理的各類車輛(包括客貨兩用車輛在內)。
二、本辦法所稱私開公車,是指各行政、事業單位中除專職駕駛人員之外的其他在職公務人員駕駛公務用車的行為(特種行業或上級有明確規定的單位除外)。
三、領導干部私開公車一經發現,削減單位編制,停發當事人當月工資。
四、私開公車有下列情形的,根據不同對象、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示談話、函詢、誡勉談話或停職檢查。
(一)單位主要領導第一次私開公車的,對當事人進行警示談話,并責令寫出書面檢查;第二次私開公車的,對當事人給予停職檢查處理。
(二)單位副職領導干部第一次私開公車的,對當事人進行警示談話,并對當事人所在單位黨政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第二次私開公車的,對當事人給予停職檢查處理,并對所在單位黨政主要領導進行通報批評。
(三)一般職務公務人員第一次私開公車的,對當事人進行警示談話,并對當事人所在單位黨政主要領導進行函詢;第二次私開公車的,對當事人進行離崗培訓,并對當事人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誡勉談話。
四、領導干部私開公車發生事故的,一律先免職,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政紀處分。
(一)造成車輛損壞或者駕乘人員重傷的,除承擔車輛維修和駕乘人員醫療等費用外,給予行政降級處分;
(二)造成車輛嚴重損壞或者乘車人員死亡的,除承擔車輛及駕乘人員的一切費用和死亡人員善后事宜外,給予行政撤職處分(無職可撤的給予其降級處分)。
(三)私開公車構成犯罪的,給予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并按規定程序,參照黨政紀條規給予黨政紀處分。
五、把對私開公車行為的處理與當事人及其所在單位利益掛起鉤來,私開公車被誡勉談話或函詢一次的,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同一年被誡勉談話或函詢兩次的,當年年度考核評定為不稱職等次。
六、私開公車的信息來源為:
(一)群眾舉報。包括電話、信件、政府公眾信息網等方式的署名舉報,匿名舉報原則上一般不予受理。
(二)明察暗訪。結合治慢工程督查工作,由紀檢委、組織部牽頭實施。
(三)交通部門反饋。
(四)可核實的其它信息。
七、縣紀委、監察局負責對第六條所列信息進行調查核實,并提出處理意見,分別報縣委、政府批示。
八、對署名舉報者,經查證情況屬實,給予舉報人50至*元的獎勵。獎勵經費由縣財政撥付。
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行。
十、本辦法由縣紀委監察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