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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使機關的公文處理和印章、信函的使用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公文質量,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機關公文、信函是傳達和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聯系和處理機關公務的工具。要堅持注重效用,少而精的原則,確保公文、信函的政策性、權威性、指導性和可行性。
第三條機關印章、信函的使用和公文處理,由辦公室統一管理。業務印章由各科室指定專人管理。
第四條公文處理必須做到及時、準確、保密,確保機關公文的正常傳遞和安全。
第二章收文的處理
第五條收文的處理一般包括簽收、拆封、登記、批分、閱處、承辦、催辦、清退等程序。
第六條上級和外單位的來文,統一由辦公室簽收、拆分,加蓋收文登記章、核對份數,并分類登記。個人參加各種會議帶回的文件,必須交辦公室統一管理。寫給機關領導的信件,由本人拆封。
第七條登記后的文件根據來文內容、輕重緩急和各科室的職責范圍進行批分。
凡急件、重要文件、一般性文件,由辦公室提出處理意見后送主要領導批示,根據批示再送有關分管領導和科室辦理。
第八條傳遞和閱處
1、經批分的文件,按批分意見進行傳遞。傳遞公文一律實行縱向傳遞。凡需各分管領導和兩個以上科室閱處的文件,按照主要領導的批示,先由辦公室繼續傳遞,一般不得橫向傳閱。
2、實行公文傳閱承辦登記制度。凡是傳閱承辦文件的人員,都要在傳遞單上如實填寫閱處、辦理情況,注明時間,以防貽誤工作或文件丟失。
3、辦公室對收到的文件材料要隨收隨登,及時送閱,一般不得壓扣超過半天;對緊急會議通知和文件,應特事特辦,收到后即送領導閱示。各科室對辦公室送去的文件應及時閱處。急件、傳閱件在一個科室不得超過四個小時;一般文件不得超過兩天。特殊情況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后,可適當延長閱處時間。暫存文件,必須在年底前退辦公室歸檔,不得跨年度存文。
第九條催辦、查辦
按照第八條第二、三款的閱處要求,辦公室應對各科室閱處情況進行催辦、查辦。做到緊急公文跟蹤催辦、查辦;重要公文重點催辦、查辦。一般公文定期催辦、查辦,催辦、查辦結果要記載,以明責任。
第三章發文的辦理
第十條擬稿、核稿、簽發
1、凡是機關對外發出的各種公文(包括與其他部門聯合發文),由承辦科室擬稿,主管領導復核,主任簽發。
2、凡以其他部門主辦的聯合發文,由辦公室審稿,主任簽發。
3、擬稿、核稿、簽發一律使用鋼筆或毛筆,不得使用鉛筆或圓珠筆。
4、文稿要符合黨和國家的法規、政策及有關規定,力求做到情況確實,觀點明確,條理清楚,文字簡練,書寫工整,標點準確,篇幅簡短,便于執行。
第十一條打印、校對、裝訂、封發
1、經簽發的文件,由辦公室負責編號和打印。文件的打印要準確、及時,除印數較多的外,一般不得超過兩天;如不能按期打印,應與承辦人員協商,不得自行壓誤。機關各種公文在發出前,由辦公室指定專人負責進行格式、文字、裝印質量等最終審校,以減少失誤。
2、文件的校對、裝訂、封發由承辦科室負責。
第四章公文立卷、歸案和銷毀
第十二條公文(包括收入公文和發出公文)辦完后,根據《檔案法》和有關規定,由辦公室負責將公文定稿、正本和有關材料整理立卷。對上級的重要文件,及時整理清退。
第十三條各科室所留公文,由科室立卷、存檔、備查。需交辦公室存放的公文,年底前移交辦公室。
第十四條公文歸檔和銷毀,按機關檔案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印信的使用
第十五條凡是給上、下級、各單位發出的文件、通知需啟用印章時,須經主任批準后,方能用印。
第十六條各科室的業務專用章,需經主管領導同意批準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條機關以便函、便箋等形式發出的請示、批復、答復等,必須經主任批準后,方可加蓋印章。
第十八條函調證明、日常事務性介紹信、由主任審批后用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