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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緩解小企業和小額農業貸款難問題,維護小額貸款公司的合法權益,確保小額貸款公司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3號)的精神,特制定本暫行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小額貸款公司,是指在*省內依法設立的,不吸收公眾存款,經營小額貸款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應執行國家金融方針和政策,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擔風險,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
第三條小額貸款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以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民事責任。小額貸款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其認繳的出資額或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省金融辦)牽頭負責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會同省工商局、*銀監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聯席會議。
第五條縣級政府負責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具體實施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小額貸款公司組建方案,做好小額貸款公司申報材料的初審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責任。在試點期間,縣域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數量嚴格按照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執行。
縣級政府是小額貸款公司風險防范處置的第一責任人,依法組織工商、公安、銀監、人行等職能部門跟蹤資金流向,嚴厲打擊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等金融違法活動。各地小額貸款公司的日常監管職能由縣級工商部門承擔。
第二章機構的設立
第六條小額貸款公司的名稱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其中行政區劃指縣級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的章程;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股東需符合法定人數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應由50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有2至200名發起人;
(三)小額貸款公司組織形式是有限責任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2000萬元);組織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冊資本不得低于8000萬元(欠發達縣域3000萬元);試點期間,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上限不超過2億元(欠發達縣域1億元);
(四)有符合任職資格條件的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五)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從業經驗的工作人員;
(六)有必要的內部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七)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措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第八條申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擬任人除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應具備與其履行職責相適應的金融知識,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從事相關經濟工作3年以上;
(二)小額貸款公司的董事長和經理應具備從事銀行業工作2年以上,或者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具備大專以上(含大專)學歷。
第九條小額貸款公司可經營的業務為:
(一)辦理各項小額貸款;
(二)辦理小企業發展、管理、財務等咨詢業務;
(三)其他經批準的業務。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域內小額貸款公司的試點工作。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申請人列入試點對象后,在縣級政府相關部門指導下,擬訂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立小額公司申請書。內容至少包括:當地經濟金融發展情況和小額貸款需求分析,主發起人企業經營發展情況介紹,擬任董事長、經理簡歷;
(二)出資人承諾書。出資人應承諾自覺遵守國家、省有關小額貸款公司的相關規定,遵守公司章程,參與管理并承擔風險,不從事非法金融活動,保證入股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借貸資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三)出資人協議書。股東之間關于出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的協議;
(四)小額貸款公司基本情況。內容包括機構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方面的情況。小額貸款公司股東名冊,內容包括法人股東的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冊地址、出資額、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東的姓名、住所、身份證號碼、出資額、股份比例等。并附經過工商年檢營業執照復印件,自然人股東的簡歷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出資人除自然人以外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六)章程草案(應將本管理辦法中合規經營和風險防范的相關內容寫入章程);
(七)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可以在省聯席會議審核前提供);
(八)律師中介機構出具小額貸款公司出資人關聯情況的法律意見書;
(九)擬任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書;
(十)住所使用證明,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材料應進行認真初審把關,并擬定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申報方案,內容包括:
(一)縣級人民政府小額貸款試點申請書;
(二)縣級人民政府對小額貸款公司風險承擔防范與處置責任的承諾書;
(三)小額貸款公司的申請材料(即第十條要求的材料)。
第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試點方案由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報市金融辦(上市辦或相關部門),由市金融辦轉報省金融辦審核;經濟強縣(市)和參照執行的區,試點方案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直接上報省金融辦審核,并在市金融辦備案。
第十三條符合條件的小額貸款公司憑省金融辦同意設立小額貸款公司審核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此外,小額貸款公司在領取營業執照后,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向當地公安機關、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和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相關資料。
第三章股東資格和股權設置
第十四條企業法人、自然人、其他經濟組織可以向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入股。
第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原則上應當是管理規范、信用優良、實力雄厚的當地民營骨干企業,凈資產5000萬元(欠發達縣域2000萬元)以上且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近三年連續贏利且三年凈利潤累計總額在1500萬元(欠發達縣域600萬元)以上。在當地政府的組織指導下,主發起人為主協商確定小額貸款公司的其他股東。除上述條件外,主發起人和其他企業法人股東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二)企業法人代表應無犯罪記錄;
(三)企業應無不良信用記錄;
(四)財務狀況良好,入股前兩年度連續盈利;
(五)有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和資金實力。
第十六條自然人投資入股小額貸款公司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應無犯罪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
(三)有較強的抗風險能力和資金實力;
(四)具備一定的經濟金融知識。
第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的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余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10%;單個自然人、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小額貸款公司注冊資本總額的5‰。
第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為實收貨幣資本,由出資人一次足額繳納。真正服務小企業和“三農”的、合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設立1年后可增資擴股,增資擴股方案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
第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轉讓。但主發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額貸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2年內不得轉讓。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小額貸款公司原有股東之間股份轉讓,主發起人發生變化的、股份轉讓比例超過5%的,經當地政府同意后報省金融辦審核。
第四章合規經營
第二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不得向內部或外部集資、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
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小額貸款公司融入資金時,應該認真審查是否符合上款規定,違反上款規定的,不得給予融資。
第二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在堅持為農民、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服務的原則下自主選擇貸款對象。鼓勵小額貸款公司面向農戶和微型企業提供信貸服務,著力擴大客戶數量和服務覆蓋面。
第二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發放貸款,應堅持“小額、分散”的原則。貸款發放和回收主要通過轉賬或銀行卡等結算渠道,減少現金交易。小額貸款公司70%的資金應用于同一借款人貸款余額不超過50萬元的小額借款人,其余30%資金的單戶貸款余額不得超過資本金的5%。
第二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應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制定穩健有效的議事規則、決策程序和內審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五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健全貸款管理制度,明確貸款流程和操作規范。小額貸款公司不得向股東發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不得跨區域經營業務。
第二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真實記錄和全面反映其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
第二十七條小額貸款公司貸款利率上限放開,但不得超過司法部門規定的上限,下限為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
第二十八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東、相關部門、向其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有關捐贈機構披露經中介機構審計的財務報表和年度業務經營情況、融資情況、重大事項等信息,省金融辦有權要求公司以適當方式,適時向社會披露其中部分內容或全部內容。
第二十九條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對小額貸款公司的利率、資金流向進行跟蹤監測,并將小額貸款公司納入信貸征信系統。省金融辦建立小額貸款公司信息動態監測系統,進行必要的統計分析。
小額貸款公司應定期向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信貸征信系統和省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提供借款人、貸款金額、貸款擔保和貸款償還等業務信息。小額貸款公司還應向省金融辦信息動態監測系統提供融資情況、高管人員、股權變動質押等情況。
第五章監督管理和風險防范
第三十條省級有關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各級政府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建立小額貸款公司動態監測系統,及時識別、預警和防范風險,指導市、縣(市、區)政府處置和防范風險。
市、縣(市、區)政府要建立風險防范機制,督促有關部門建立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工商部門做好準入把關、加強日常巡查和信用監管,強化年度檢查,督促企業合規經營。建立處置非法集資聯席會議制度,及時認定非法或變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非法集資的行為,加強對小額貸款公司資金流向的動態監測,強化對貸款利率的監督檢查,及時認定和查處高利貸違法行為。
第三十一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建立審慎規范的資產分類制度和撥備制度,準確進行資產分類,充分計提呆賬準備金,確保資產損失準備充足率始終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蓋風險。
第三十二條小額貸款公司應向注冊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申領貸款卡。向小額貸款公司提供融資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將融資信息及時報送小額貸款公司所在縣級政府監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并應跟蹤監督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的使用情況。
第三十三條小額貸款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縣級政府負責查處,并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小額貸款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小額貸款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包括解散和破產兩種情況。小額貸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額貸款公司解散,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小額貸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
第三十五條省金融辦會同省工商局、*銀監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等部門,每年對小額貸款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沒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小額貸款公司,向銀監部門推薦按有關規定改制為村鎮銀行。各地在試點期間擅自設立的小額貸款公司不得推薦改制為村鎮銀行。
第三十六條小額貸款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金融、工商、銀監、人行等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能,有權采取警告、公示、風險提示、約見小額貸款公司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談話、質詢、責令停辦業務、取消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
第三十七條對存在風險隱患和違規經營的小額貸款公司,經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以委托指定的外部審計機構進行獨立審計,審計結果作為取消試點資格的依據。
第三十八條省金融辦會同省工商局、*銀監局、人民銀行杭州中心支行,對小額貸款公司開展業務創新、合規經營、風險防范等方面的培訓工作。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管理辦法自批準之日起施行。